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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文件
附件( 1 )
1973年
砂拉越首席部长拉曼耶谷与北加里曼丹人民军主任兼政委黄纪作签署《谅解备忘录》
1973年10月10日黄纪作在一封致首长的私人函件中,表示为了“恢复本州和平及终止战争,以便进行建设与发展”,他及他同僚愿意放下武器。该函於1973年10月13日收到。在黄氏建议下,首长於1973年10月19日,20日及21日,在成邦江政府馆跟黄氏举行会议。在这项会议中,黄纪作提议在下述考虑下,他所指挥的北加人民军各单位愿意放下武器,重返社会为人民服务:
第一部分
(一) 北加人民军队员的马来西亚公民地位受到保证,北加 人民军印尼国籍队员,在申请时给子马来西亚公民权。
首长解释在发给公民权方面涉及三类人士,第一类为那些人士他们是马来西亚公民。第二类为那些他们要想成为马来西亚公民之印尼国籍人。第三类(如有)由其他外国人士组成。至于那些真诚为马来西亚公民,首长保证他们将在马来西亚宪法下享有公民权利。至于第二类人士,根据黄氏估计大约20人,首长解释根据马来西亚与印度尼西亚两国政府协议规定,应该把这些人遣送回国。可是首长保证,由于情况改变,将把他们的马来西亚公民权申请,将在适当宪法条文下加以考虑。首长进一步阐明,所有重返社会的人士,将各自受到像看待任何其他公民,或其他居住在砂拉越外国人士同样的公平的对待。
(二) 北加人民军队员获有机会参与砂拉越联合政府的管理。
在这项会议中,已向黄氏解释他们在从事合法活动方面,享有像任何其他马来西亚公民同样的权利。黄纪作在说明他这项请求时称,砂拉越联合政府成员党在下届大选中可以考虑他的一两名人士作为候选人,至于这一点,首长答复称,候选人提名一事完全由有关成员党来决定。政府不会选择候选人。他的一两名人被提名为候选人的可能性,可以由有关政党来考虑。
(三) 在维护公安法令下拘留人士,在和平实现及人民利益下,应准他们重返社会。
首席部长解释维护公安法令授权有关当局可拘留任何人,如果他在砂拉越的活动威胁到国家安全。政府经常检讨拘留人士案情,实际上,其中许多人已获得释放。那些尚被拘留的人士,如果政府认为他们不再对国家安全有所威胁,一定会考虑释放他们。因此这完全需看拘留人本身去接受国内情况的改变,决定作为效忠与爱好和平的马来西亚公民而生活。
(四) 管制区将在恢复和平时撤销。
首长保证在州内和平全面恢复时,将顾到情况的改变而对撒销管制区问题作有利考虑。
(五) 在过去殖民地统治时被递解出境赴外国人士,在申请时答应给他们马来西亚公民权。
首长解释了有关这项问题的国际惯例,并保证在马来西亚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时,将检讨这问题。
(六) 政府考虑北加里曼丹共产党合法化
首席部长解释在目前的情况下,联邦政府认为允许任何共产党组织注册,跟国家利益不符。首长进一步解释联邦政府不可能改变这项政策,而且群众也不会接受这项政策的改变。首长相信在本国宪法现有体系内,任何人能够在不损及本国安全情况下进一步贯彻人民的利益。
(七) 他们组织内那些人员如要移居其他国家,应给他们必要的移居许可。
首长肯定这种请求将获得认可。
第二部分
设立一队出于自愿的先锋工作队,以协助政府为群众利益实现政府发展计划。
首长欢迎这项有建设性建议,并进一步解释称,目前州内已设有一个宗旨相似的这种团体。
双方同意北加共产党员拥有之所有武器弹药,应在双方管制下与监督下销毁。
上述谅解已记录在案,并於1973年10月20日在成邦江政府官邸(现已改名为和平馆)达成。
拿督哈志阿都拉曼耶谷 签
砂拉越首席部长兼行动主任
黄纪作 签
北加人民军主任兼政委
附件( 2 )
1990年和平谈判文件:
附录(甲)
马来西亚政府和北加人民军关於停止敌对的具体协定
马来西亚政府和北加人民军,为了和平的共同目标达致如下的具体协定。
第一条 关於北共和北加人民军的斗争性质
政府对北共和北加人民军过去的反帝、反殖斗争性质虽不能加予肯定,但不作攻击性的宣传。双方同意对历史上的大是大非问题搁置一边,留待后人去评定。
第二条 关於更公平的对待砂拉越、沙巴
政府对北加人民军要求在经济和教育上更公平对待砂拉越、沙巴表示理解和尊敬。同时也表示政府正在更关注这方面的问题。
第三条 关於革命武装斗争支持者和革命家属的
1. 政府答应对革命武装斗争的支持者一概不加予追究和迫害。
2. 政府答应还留在华伊“新村”里的人民,可自由回归原有家园,但不同意给予经济援助。
3. 政府答应在全面和平实现之后,将放宽华族对猎枪执照的申请。
4. 政府认为我们要集中讨论本身的问题,第三者的福利不属讨论范围。
第四条 关於参加革命武装斗争者的
1. 政府答应对参加革命武装斗争者的以往一切不加追究和迫害,也不要求他们做不愿做的事。但为了协助每位复员者做出生字和登记证,政府可派官员向有关者了解有关的必须情况。
2. 政府答应尊重北加人民军的尊严,不做伤害性质的宣传,并使一切国内官方传媒,不使用“投降”“投诚”“恐怖分子”等等具有侮辱性的字眼。
3. 政府答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发给所有北加人民军复员者的公民权。
4. 政府保证复员的北加人民军成员的人身安全、居住、职业及其他的生活问题会尽力给予帮助,并将全面、合理的做出计划与安排。其具体的重要承诺是:
a) 政府对于人民军复员人员如面对个别寻仇报复者,将会通过适当的居住转移和某些防御措施,以避免事态的发展恶化。
b) 政府在北加人民军复员后六个月内提供免费的住屋和水电;并且对那些在限定时间之后还没有安身之所者,政府将允许他们继续住下去。
c) 政府要北加人民军复员人员在诗巫、美里集中点住六个月,除了晚上睡在集中点之外,其他方面享有绝对的自由。
d) 北加人民军复员人员在集中期间,如找到的职业与集中点发生矛盾时,政府将会灵活调动,(如在集中点外找到职业,也应给予变通的处理)。
e) 北加人民军要求政府给住宅地和农业地,政府认为这是州政府的事情,并同意以其他的途径和形式向州政府申请。
f) 政府答应当北加人民军每个复员人员一出来,就发给3000元,并在集中6个月期间,每月发300元。以后的18个月则每个月发200元。
g) 政府为了帮助北加人民军复员人员解决职业和生活问题将提供某些商业执照和某些技术训练,具体的由联委会去解决。
h) 在集中期间,政府将提供免费的医疗照顾。
5. 政府对於73年通过《谅解备忘录》出的和前政治拘留犯,要求去中国去不成而被停止公民权者,可由他们自己去申请,可通过政治途径去解决。
6. 政府答应对于北加人民军复员人员的子女的做出生字和子女名份的转回,将会给予积极的协助。
7. 政府答应在武装斗争停止后一年内,让文铭权及其家属回砂拉越省亲一次。
8. 政府答应在可能的范围内帮助找出为革命武装斗争而牺牲者的尸骸,允许重新安葬和立碑记念,但不可建类似战士记念碑,也要注意不可触犯其他民族的风俗。
9. 北加人民军现有的武器(包括枪支、子弹、地雷),在政府官员的检查、登记之后并在其监督下自毁。
10. 政府认为,北加人民军总部不宜通过报纸广告公开发表告同胞书,不过要向群众交代,以阐明停止武装斗争的原因,可以通过口头、信件和出后安排去见。
11. 由双方派人员组织联委会,以贯彻执行本协定。
第五条 关于其他的
1. 双方和谈达成协定之后,就签署公开和秘密的两项和平协定。在签署和平协定时,将召开一次记者招待会和发表联合声明、两项和平协定的双方签署人:政府方面由砂拉越州务秘书、马来西亚第二军区司令和砂拉越警察总监签署,北加人民军由总司令兼政委洪楚廷和副政委王连贵签署。
2. 用中英文签署的公开和秘密协定都具有同等的效果。
3. 如要发表和谈期间及和谈后的有关照片(包括录影片),必须先经联委会(注一)同意。
注一:我们出来后,联委会只召开过二次会议。它没有起多大的作用,很快就解散了。
附录(乙)
马来西亚政府与北加里曼丹共产党中央第二分局
联合公报
马来西亚政府与北加里曼丹共产党中央第二分局,本着谋求和解与实现砂拉越和平的共同愿望,达致在砂拉越内终止武装敌对的协议。
从即日起,北加里曼丹共产党中央第二分局将被解散。其所有武装单位的成员将从森林中撤出。他们誓言效忠最高元首与国家,同时遵守马来西亚与砂拉越的宪法与法律。
马来西亚政府将会公平对待这些己解散後的北加里曼丹共产党中央第二分局武装单位的成员,他们将享有合法公民的一切权利,同时也享有在马来西亚与砂拉越的宪法范围内自由参加政治活动的权利。
马来西亚政府与前北加里曼丹共产党共产党中央第二分局武装单位的成员确认这次光荣的和解,将给马来西亚与砂拉越带来和平、稳定与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