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第十一章 正式和平谈判开始 1
第十一章 正式和平谈判开始
第五次会议,也就是正式的和平谈判,於1990年7月26至27日两天在民都鲁丽华酒店第九楼会议室召开。
一张长方会议桌,我方坐着洪、卢和俞三位,对面第一排坐着4位政府的代表:诺连麦(Norian Mai目前已擢升为马来西亚警察总长)、冯育开、查米尔(Jamil目前己擢升马来西亚警察副总长)和林应良。对方第二排坐着:陈壁纯、许明华、Abang Ali、Ha.ssan、Federick。
第三排坐着刘锦成和黄振炎。翻译员为涂锦源,电脑记录为Ramasamy。
另外,二位中间人也列席旁听。
(1)开幕词
诺连麦(以下简称诺)是马来西亚政治部副主任,也是这次和平谈判的政府首席代表,他首先代表联邦和州政府对我方三位代表出席表示热烈的欢迎。他认为,这项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会谈,是适合国际国内的时机,特别是对本国在政治、经济与社会等方面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他说,政府授权他们全权去处理这件事情。他希望能解决的问题一、二次会谈就把它解决,绝不拖拉。当然不是全部问题都能在此一下子将以解决,有的只好呈上联邦或州政府方面上去讨论,然后再倒回来给予解答和解决。悬而未决的问题就要持续谈下去,直到解决为止。
他表明谈判的态度:政府是采取开明的态度。他们愿听取我们各种意见、要求,并坦率地告诉我们什么能够接受的,什么不能接受的不能接受的也会合理的说明原因。
他强调,政府是有诚意的。政治部这一段时间的努力表明了政府的诚意。他希望我们也相应采取这种态度,他表示理解我们的处境,会积极考虑我们的福利问题。当我们同意回返家园后,就可以详细讨论这些问题。
诺表明:1,我国的政体是民选的,在民主制度下接受人民的监督。政府所采取的步骡、措施,包括今后可能达致的合约,要接受人民的评论。2,人民拥有言论自由,报章等传播媒介可自由批判政府,政府不能完全控制报纸等。3,要考虑有些问题要受法律的制约,而遵从法律是必不可少的。在往后的会议中会提出跟法律有相关的问题,不要因而认为政府是以法律为借口去回避问题和拒绝我们的要求。在多元种族社会里,决定问题要考虑这些敏感性的问题。他希望,不要这些问题解决了,又产生另外新的问题。他希望最后协议的达成,不但为双方所能接受,也能为广大人民所接受,这样才算是圆满的协议。他希望,通过双方积极的努力,最终能达致真正、圆满的协议。
洪楚廷(以下简称洪)发表答词,说我们能受到欢迎与友善对待,表示谢意。对刚才副主任所讲的为实现砂罗越和平所抱有的态度表示十分赞尝。但要实现砂罗越的全面和平,主要在于政府的一方,只要他们能以开明的态度、民主的方法,相信和平的实现将会到来。最后,他希望也祝愿这次和谈能达致圆满成果,使砂罗越的和平能大大的向前跨进一步。为达此目的,大家共同诚恳的努力吧!
(2)给予首席部长的信
洪接着表示不明白为什么首长没有正面答覆?他对对方代表人选不明确,经常有变动表示费解。
冯育开是怡保潮州人,是吉隆坡政治部负责保安的一个部门工作。
他解释,首长没有覆信,是因为以他的身份不能直接处理这个问题。这不是瞧不起的问题,而是首长跟联邦政府有着微妙的关系。首长泰益虽是州保安行动主任,保安的问题还是联邦的课题。同时,第一次发出和谈的呼吁是联邦的内政部。根据办事原则,首长给州警察总监和政治部发出指示,己足够处理此事。政治部要处理问题,要向州与联邦政府汇报,最后由他们决定。换句话说,政治部受首长之委托去处理和谈问题,也直接向州与联邦政府负责。首长不能直接负责,尤其处谈判的初期阶段。
谈到为什么写信给首长,洪解释,尽管保安是联邦的课题,但砂罗越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而且武装斗争主要还是在砂罗越境内进行着的关系。所以,给砂罗越个人权利最高的首席部长写信,这种尊重应当是必要的。
冯回答,这样做是没有错。只是首长不能直接这样处理,只好交给联邦的部门代替他去处理。
针对洪提出有关代表问题,诺解释,他身为大马政治部的副主任是这次整个谈判的负责人,他代表全国警察总长韩聂夫、内政部和马来西亚政府来跟北加里曼丹共产党代表谈判。他跟另三个同事组成一个委员会,就是这次谈判的最高代表,对某些问题在这边所做出的决定就是政府的决定。以往州政治部多次跟我们接触与努力,都是为正式谈判铺平道路。自我们正式表示了立场后,他们才组成这个谈判委员会来处理问题。这个委员会是由联邦的他和冯育开、州的林应良和查米尔4位代表所组成。其他的政治部人员只是协助处理有关谈判问题,并没有发言权。
诺接着谈到首长的那封信,联邦政府有讨论过,也表示同意。他觉得有必要告诉我们有关信的内容,即主要(1)关于撤销我们过去所犯下的各种罪行。这要考虑到广大民众反应与司法部门的观点。(2)他们在考虑我们的福利问题,会认可我们重返社会的愿意。
洪表示,对“犯罪”问题,代表不同的阶级立场有不同的看法。
这个问题稍后再谈。
他接着阐述:“所谓‘重返社会’,我有不同的看法。所谓‘社会’,应分为城市社会和乡区社会。砂罗越人口有70%以上分布在广大的乡区。我们部队过去的营地大部分在森林地区,却大部分活动在伊班长屋华族农村等地区联系群众、宣传群众。过去我们离开家园出来参与社会斗争;现在若要离开森林,则重返家园。不是‘重返社会’。如果政府只提‘重返社会’,会不会意味着不要乡区,或者乡区不受政府所控制。我看不是这样的。我以为,提‘重返家园’更能确切表达,对大家都好。”
诺对这点表示可以保留意见,存有历史性的问题可以慢慢商量,以便达到双方可以接受的程度。他劝洪不必对过去的斗争看得太重要,更重要的要向前看,大家朝着共同发展的目标而努力。
林应良透露首长之信,其实是州内阁的规定,不是首长本身规定。
诺也声称,他与冯也是跟马共谈判的代表,因而了解共产党组织及其立场。马共与北共的组织不同,但基本上大同小异。跟马共谈判只是成功了一半,他希望另一半跟北加共产党的谈判世能成功。
他也重申,跟马共达致协议,证实了政府的诚意。他希望我们能认识形势,慎重地考虑政府的要求。
(3)对方回答我方的条件
下午3,点20分和谈继续。诺征求洪的意见,要先讨论那一方的条件。洪希望对方对我方的条件提出意见。
於是对方针对我方的条件逐一作出回答:
(一)针对第一点冯发表意见,说在民主国家制度里,以武装来推翻民选政府是叛逆行为,是同国家宪法背道而驰的。国家独立后,各领域都有显著的进步发展,武装斗争就不能为人民所接受。实际上,北加人民军的建立是在马来西亚成立之后,所以不存在反帝反殖的斗争。
事实证明,武装斗争只能起着破坏与阻碍社会,经济发展作用。因此,他劝告我们面对现实,放弃梦幻式的武装斗争。
冯又从学术性研究态度来看,认为是对是错,还需要时间去讨论和评价。
(二)第一条,查米尔解释,这是联邦的课题,要增加石油及产品的利润分享的巴仙率,就涉及到宪法的条例。除了5%的利益,砂州也从联邦得回其他的发展、服务和利益。
第二条,他说,这也是联邦的课题,也是国家发展的一课题,政府正在关注与进行中。实际上,砂拉越的民都鲁有一间农大分校,沙巴也有一间国民大学分校。他强调,只要有足够合格的学生,一间完整、全面的大学的建立只是时间的问题。
他认为,这些问题跟重返家园似乎没有直接的关联。他强调,要集中讨论洪及其属下的本身切身利益。
冯也补充意见,说政府一向对教育采取很开明的态度。对洪的关心公民的利益表示感激。但他认为,正确的途径,应在政治公开上站起来,而不是留在森林继续斗争。
(三)第一条,林应良回答,政府答应对我们的支持者不追究和不进行法律上的提控,但只能针对这样的和平协议,若是之后侧另一回事。
第二条,林应良回答说,新村现在都有基本设施,生活也不错,也很自由,不过他们可以自由回归原有的田园,只是政府不会给予津贴。
诺补充说,事实上,“新村”归于政府的发展计划。比如乌也路28哩一带,Sekuau新村,拥有400家,2400人左右。在那里设有水、电、诊疗所、学校、保安岗站、土地发展办公室、合作社、酒店等。Ng Jagau、Daba新村也是这样得以发展。1974年至83年政府拨出450万元来建设新村。
第三条,查米尔回答,政府有规定,父死枪支不能自动归儿子,要根据每个人实际需要而定。年龄与健康也是要考虑。
第四条,冯回答,若政府要这样做,会违法群众的意愿。一些政府公务员,如退休的保安人员,服务了几十年,都没得一块土地。如若政府把木山发给反政府的反叛者,会引起不良的反应。不过,可以回返家园后按正常手续去申请。
(四)第一条,冯回答他们可以接受。第二条,他们会注意我们的尊严。不过外国报章不能完全控制,本地也不能100%保证一定做到。不过政府与官方机构尽可能做到。
第三条,冯说,若是公民,‘归回原状,将发或重发。若是非公民,按宪法去申请处理。
第四条,诺说,政府会尽力帮助,人身安全给予关心,出来要接受6个月的保护。这期间给予住宿、人身安全、经济的援助,特别是1年至1年半之内,政府会保持联系,看我们有什么困难需要解决的。18月至24个月之内应在事业、生活等能自立。政府尽量给予职业某些训练,但不保证,尽量给予商业执丸照、免费医药照顾。关于福利问题以后还会详细讨论。
第五条,林应良解释,这是政府未处理过之问题。根据首长之信不适合会上讨论。
第六条,林说,他们自动放弃公民权,政府还是以人道让他们回来。要重新拿回可个别申请,合格的公民将会被接受。
第七条,查米尔说,我们对这些人的关怀,他们表示感激。不过根据首长之信,这些问题也不适合在这里提出。若有这样的情况,可以列出名单,按正常手续申请。
第八条,查说,这个提法明显地与公众的观点相对立的,可能引起公众的不满。
“在汶莱发生过这样的情况:人民向英国首相邱吉尔像丢臭蛋。
如果你们也遇上这种情况,令人难堪!”
诺补充说,马共也曾提类似的要求,但政府表示可能会引起不良的反应,他们也放弃了这一要求。
第九条,诺说,我们自毁枪支等,他们不反对,但要在方便的地点,和政府的代表在场监证。
首长之信提出要把枪支交上来,而我们提出自毁,这要进一步处理。
他把我方之枪支列为三种:1,从群众中拿的;2,从政府军缴的;3,本身(包括自制的)。前二者要交上来还给枪主。
第十条,冯解释政府不经常动用“内安法”,只有动用在某些人的活动威胁到国家的安全问题上。在动用之前,会有证据确凿。若我们回返家园后,没有参予违反国家的活动,勿须顾虑。
第十一条,冯认为,不宜公开发表,以避免一些公众(包括保安人员)的不良反应,影响会议进展和我们的尊严。
不过,我们要写故事,写回忆录之类,政府不会加以任何干涉的,但要在宪法的许可范围之内。
第十二条,冯认为,这一条没法接受。非官方人士无法律权力来处理这些问题,一些经济协助也不许让他们知道,政府却建议以若干双方代表组成个联络委员会来监督和平协议的执行即可。
最后,查米尔针对有关文铭权的问题作出答覆,他说文已自愿放弃了马来西亚公民权,文不是马来西亚公民,而是外国人了。若由外人来参与处理这个问题,会出现诸多麻烦。在他们的观点,承认洪的地位和尊敬洪的领导,视为我方最高代表,他也义不容辞负起这个青任。实际上,这也是一种荣誉。若双方能顺利达成协议,也因此为人民做出了贡献,大家应有一种满足感。在人民心中,文铭权已无资格来国内处理这个问题,大家应当尊敬本地人来处理本地的问题。
会议暂时休会,准备翌日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