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第十一章 正式和平谈判开始 2
(4)我方对自己提出的条件作出解释
7月27日上午10时25分,第五次会议继续进行。
今天刘锦成缺席,由阿班瓦哈代位,其他谈判代表保持不变。
诺首先欢迎我们对昨天他们的答覆做出积极的反应。
洪对昨天开始的具有历史意义的和谈表示满意。对对方代表所表现的态度风格,将对和平谈判进展会起积极的作用,对和平的实现更具有信心。
洪对首长之信提出二点意见:
(一)对过去的斗争称为“罪行”认为不公平。我们不明白为什么长期为祖国独立、为人民利益而斗争的爱国爱民人士还是“罪犯”?
那岂能客忍?!如果讲我们所做所为是“有罪”的话,那末政府过去对我们所实行的各方面事情也是有罪,而且罪比我们更大。所以洪希望,我们这次为和平而工作,要避免去提起什么“罪行”,以便更有利于和谈的进行。
(二)首长信中提到:处理这个问题,仅仅从最后的几十人来考虑,这是很不符合实际,也不恰当的。须知,我们这场斗争坚持很久,活动地区很广,牵连的人很多,要结束这场斗争,如果政府继续以这个角度来考虑与处理问题,使他对和谈的顺利进行感到担心与忧虑。
洪又说:“昨天政府代表能对我方提出的条件逐题加以解答,这是很好的做法。这对互相了解,使彼此之观点更接近。那末,今天我也希望我方代表也能把我方之条件逐一加以解释或作补充意见。这样贵方能听听我们的意见,又能把昨天你们提的意见带回,把二者结合起来,相信对解决问题一定会有好处。
(1)洪取得政府代表的同意,针对第一点关于为什么讲过去的斗争“是反帝反殖和促进社会进步的人民斗争”,他阐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整个世界特别是亚非拉更掀起烽火漫天、风雷激荡的反帝反殖斗争,我们北加里曼丹三邦人民也卷入这场斗争。我们的斗争也有力地配合了亚非拉人民的斗争。那么,亚非拉有许多国家能有今天的独立、自由和社会进步,这跟北加人民的斗争跟当时的斗争者是有着密切关系的。”
“在50年代与60年代,我们这里爆发的反帝反殖斗争,如果我们的革命组织不是最重要的组织者、推动者,也是重要的组织者和推动者60年代为什么英国会退出这边呢?看我们的斗争是起着重要的作用。
那末,马来西亚成立之后,为什么还要继续斗争呢?洪有些激动地阐述:“很多人民群众觉得马来西亚的成立是被逼迫的。回顾当时2次民意调查团’的抵达。一次在古晋,成千上万的群众走上街头。在诗巫群情激昂的群众还跟镇暴队发生了冲突。马来西亚成立之后有关当局对人民群众的残酷镇压比英殖民主义者有过之而无不及。汶莱12.8起义后,政府进行了大扫荡、大逮捕,许多反帝反殖斗争者走投无路,只能从合法转入非法,从城市走向农村,被迫转入农村许多人也被捕,有的被追捕而遭军警无情的开枪射杀!
不平则鸣:“加入马来西亚二十多年,沙、砂人民觉得还是不公平不平等。公开报章上有的议员认为沙、砂已沦为马来亚的殖民地,沙、砂人民是次等的公民。”
根据以上种种原因,当时我们有理由反对马来西亚。
洪继续述说:“如果马来西亚成立了,当时政府能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应当不要捉反帝反殖战士。但是政府不仅不能善待他们,反而比英殖民主义政府更残酷的迫害,怎能不逼他们上梁山!我以为,若当时政府能像今天这样对待人民、对待我们,我们就不会走上武装斗争道路。”
最后,他强调:“我们的斗争开始于50年代初,至今整整有40年。
我们斗争为什么能坚持这么久?如果不是爱国为民,没有群众支持,至少有一定量的群众支持,肯定我们是不能坚持到现在。”
所以,洪认为我们过去所进行的革命斗争和武装斗争,是一场反帝反殖和促进社会进步的人民斗争。
(2)接下来由我阐述第二项条件:“这是人民群众向你们提出之要求,也是我们要道出人民之心声。砂、沙二邦现在跟过去对比确实有了新的进步与发展,但跟马来亚对比,我们还是落后了十几二十年,而砂、沙两邦有这么大的领土,这么多的资源,这么多的人民,照理不应跟马来亚对比差距这么大,这么远!虽然,砂、沙遭到了不公平、不合理的对待。诚然,就不会出现过去的砂拉越足球风波,也不会有像一个小小的外国人布鲁诺·曼舍(Bruno Manser)在柏南族当中能起那大的反响,也就不会出现有沙巴人民阵线脱离马来西亚问题。因此,要缓和人民之不满情绪,使他们对马来西亚有归宿感,政府(尤其是联邦政府)不能忽视砂、沙人民的呼声与要求,要给多一些发展与照顾。然而,我们拥有大量的石油和天然煤气,却分享很少,这是不合理的。”
“另外,马来亚拥有那么多间大学,而砂、沙却没有一间完整的大学,这也是不合理的。由于本地无大学,要深造父母要负担更大的压力,也造成资金严重外流。再说,汶莱小国人口只有二十多万人,而砂、沙二邦人口,加起来约五百万人,土地比马来亚大,这种对比起来显然差距是比较大的。为了安定,铲除各种反政府运动,以至武装反抗。
那么就应公平的对待和重视州人民的利益。倘若政府不能做到,希望能引以为戒,今后能做好。”
洪又加以强调:“刚才提的汶莱,资源不比我们多,它却有一间大学,马来亚又有那么多间,的确令人刺目!所以,我诚恳的希望政府能早日在砂、沙各建立一间完整的大学。”
(三)第一条,俞诗东针对“对支持者不能追究和追究”阐述三点:
1,根据“斯里阿曼”行动的经验,当时政府也是讲不逼口供不追究,但结果几乎没有多少个前“斯里阿曼”同志不作出交代,甚至受到威胁。停止武装斗争,对国家对个人都是有好处的。但我们不愿意,也不能做有损人民的事情。
2,既然武装斗争就要结束了,政府也答应善待我们,就应言必信,行必果,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和平。
3,这一点政府表示承担,我们表示欣慰。
第二条,针对政府代表对新村的答覆,俞诗东表示基本是同意。
新村有政府帮助的“徒置区”,和被迫关进古晋新村和伊班新村。
后者是政府欲断绝群众对武装斗争的粮食等方面的支持,使鱼脱离了水难以生存。在初期,群众反抗激烈,甚至全体拒绝搬迁。众所周知,在新村里,可耕地缺少,各种设备缺乏,还要受种种条例规定的约束,群众很不习惯、很不自由,特别是职业和解决吃的问题,在那里难有好生活。因此,他们讨着要回原有之长屋,但遭到拒绝。
“不过,后来情况有所改变,政府代表讲的一些也是事实。在新村住久了,田园荒芜,长屋也损坏,重建有困难。还是希望政府能给予关注,若要回有实际困难者,给予可能的帮助。”
第三条,关于发还枪支问题,俞诗东认为,被收集枪支是保安的原因,而不是惩罚。如果和平实现了,应发回猎枪给枪主,这是广大农村群众的要求。他们要用之保护农作物,以及保护人身安全。
洪也补充说,当停止斗争后,政府应放宽对枪支的管制。应当看到,华族猎枪太少,农村又不安定,有时盗贼猖獗,也预防极端种族主义找麻烦。因此,政府要加以关注,适当增加一些猎枪给需要的村民。如政府能满足村民的心愿,体恤民情,华族就更心服政府。
第四条,如果政府能给予这方面的利益,我们就可以筹一批经济来搞福利工作,也可以作为安居立身之地。如果政府不能给予批准,那末也要提高津贴费,使我们能早日过正常过生活。
4,第一条,我说我们之所以提这个问题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之一。若政治部像1974年“斯里阿曼”时期那样,要交代,甚至被迫、供情报等做他们不喜欢之事,被视为投降行为,将不被同志们接受。
“昨天你们表示可以接受这一点,我们表示欣慰。”
“至于你们要会面各位同志,了解个人履历,处理公民权一些问题,我相信这是没有问题的。”
第二条,我以为对人的人格与尊重是起码的尊重,在和谈中是重要的。我感到高兴他们能保证做到这一点。
这里补充一点是,除了“投降”字眼之外,类似“投诚、“自首”、“残余恐怖分子”之敏感性字眼也不要公开在官方之文告、电台、电视、报章上出现。同时也希望他们行使权力,促一切国内非官方公开传播媒介也同样的遵守。
至于外国的他们认为完全不能控制,我们表示理解。
第三条,这一条大家观点接近,政府也答应恢复我们的公民权,这个问题得以解决。
第四条,洪提出建议,在美里与诗巫建二个和平村,工作方便,又能解决人身安全、居往、职业与其他生活问题。若再发个别猎枪自卫就更理想。
第五条,我认为这场斗争是群众性的斗争,换句话说,不是仅仅我们几十个人的斗争,也应包括所有同情与支持者,也包括过去参与者,其中也包括过去被驱逐出境者。
还需考虑到我们斗争的历史性,也就是说,根据历史背景与社会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革命斗争和武装斗争,因而责任不能归咎到他们身上。他们是反帝反殖的爱国人士,他们出境是被迫的。过去因政治因素而驱逐出境,今天政治若得以解决,只要他们愿意,民主政府应尊重他们的意愿,让他们重回砂拉越一他们原本的祖国与故乡,让他们回来参与经济与发展建设,做为开明的政府应该可以这样做。这对政府只有好处,没有什么不好。
政府没有这样的政策,可以根据情况与需要,改变政策或制订新的政策。
第六条,他们被剥夺公民权,这使他们缺乏安全感。为了使人民对政府有信心,不至于损害政府的形象与尊严,希望政府给予关注与做到。
第七条,孩子是无罪也是无辜的,不能因父母参加武装斗争而孩子不能做报生纸,不能读书。政府至少可以从人道的立场给予关心与做到。
第八条,我以为,这些牺牲了的同志是爱国的,我们应安葬或重新安葬并立碑纪念,这样做也是基于人道。若政府不能做到这一点,则可以帮忙寻找难友的骨骸,并给予可能的经济支助,其他的让我们自己去处理。
第九条,这一条大家的看法相接近,即武器等让我们自毁,而不是呈上。
第十条,根据以往的经验,只要是嫌疑的,政府就可以动用内安法去扣押一个人,可以不经公开审讯,关二年或更久的时间,当我们解除武装之后,就什么都没有了,就任由人宰割,不能不说是令人关心与顾虑的问题。
第十一条,洪表示,由于斗争久,牵联广,要停止武装斗争要以各种形式通知大家。我们可以把告社会人士书给政府过目,同意的就发表,不同意的就不勉强,政府能这样做比较好。
第十二条,谈判过程双方可能会遭到不愉快的事情,见仁见智,有个中间人作仲栽比较好。可以去物色人选,为双方所能接受的。
最后,洪认为文铭权是反帝反殖的领导,他是个爱国者,不是外国人,他是被迫当政治流亡者。他说,拒绝文参加是不利政府,今后在历史上政府要负起这个责任。
(5)对方再答覆我方的条件
原订下午2点半会议,由于他们召集会议研究对策,拖延到3点才开始。下午主要由对方代表针对上午我方代表的建议作答覆。
诺首先表示要答覆上午我方代表的解释与要求。他说,我们关心广大群众的福利问题,尤其是砂州方面。他表示理解我方的各方面解释与要求,但还须作一些澄清:
关于首长信中指的“罪行”,他解释并不把我们的斗争视为犯罪行为。首长指的一些个别案件,包括谋杀,暴力的侵犯人身。首长保证不会提控我们,政府有诚心来处理保安问题。
提只限几十人的福利来讨论问题时,他承认我们有支持者,但首长的看法是根据现时局而做出的。首长是民选领袖,他的意见是现实的,跟局势吻合。诺建议,首长提的问题为他们接受,又成为洽谈的根据。
他说,我们提的有关条件大部分是属于第三者,不在首长授权的范围之内,比如石油、天然煤气提高利润分享的问题,跟我们没有直接关系,这是行政与政治的关系。
关于(1)土地问题,诺认为这是很敏感的问题,可能带来不利的反应,不适合提出来讨论。在重返家园后,可个别去申请。(2)政府考虑发XX元给每个人的问题,这可做深一层的讨论。(3)关于和平村问题,还不是很明白的概念,但可以进一步讨论。(4)关于发猎枪问题,以后可以个别去申请。(5)关于签署后公开发表问题,他狐疑不知公众的眼光如何看待,以及反响如何?会不会影响洪等之前途,要多作考虑。
关于洪楚廷提到文铭权和谈初期不能来参加,但进入决定时刻争取他来参加的问题,查米尔表示理解洪的立场,但他是对是错的,只好交由历史学家去评定。不过他们了解到,人民希望早日达致全面的和平。这个问题已拖得太久了!他们不能代表洪的支持者,不过他以为洪负有重大的责任,把同志们与支持者带上建国大业上来。最后,他表示抱歉,不能接受洪关于对文铭权的处理要求。
谈到由于父母参加武装斗争而子女的公民权被剥夺的问题,冯育开保证尽力给予协助。
林应良表示高夏远的孩子问题会得到处理。
针对我方提出的第三项第四条问题,冯表示不方便作出深一层的讨论。
(6)双方代表的小结发言
在这次正式和平谈判的会议要结束之前,诺做了以下总结性发言:
他说,我们有诚恳出席这个正式会谈感到高兴,并表示谢意。他以为,这个会谈,双方已达到可以互相信任和谅解的地步。他理解,双方的敌对已拖了三十多年,不可能奢望一次会谈就能达致全面的协议。他一再表示他们有非常诚意的态度,也作了坦诚直率的答覆,希望对这种坦率不会引起不良影响。他再一次表示,能理解我方提出的见解与要求,希望这种开诚布公,对达致共同的目标上有好处的。
诺重申,他们是授权处理和谈问题,而首长之信和联邦政府的指示,就是他们谈判的方针。他说,针对我们提出的条件他们所做出的种种解释希望我们能好好地讨论研究。他也希望在下次会谈时能放弃那些明显的不适合讨论的课题,例如过去和往后的政治课题,可以放在一边。对需要讨论的问题,再做深入的探讨研究,对那些他们保证的,他们就会丸
行。
洪对这次会谈也作了最后发言。他说,这次会议通过双方的努力朝向有利于和平方面发展。这次会议也促进了双方的更好了解,倘使双方认真研究,将进一步取得成果。
他提醒他们和政府应注意:现时是寻求和平的好时机,他觉察政府对掌握这时机的决心与诚意,但在处理的出发点和某些方法,还不是完全从实际出发。
他回顾历史,1955年华玲和谈,本来只要不超过底线,马来亚共产党就会接受和平。但当时首相太过坚持原则与标准,硬要马共投降结果谈判破裂,导致战争拖延了34年。如果换个首相,采取较现实灵活的策略,也许这种局面回然不同,历史经验值得注意。
洪再次强调,和谈不能仅仅从几十个人的角度来考虑问题,至少要扩大到支持者的方面去。政府考虑问题不能从现成的法律和某些人的意见出发,而要从达成和解后的政治、经济等深远影响来考虑。政府不能只付出一点点代价,就能掌握了和平权。马共虽有利方面,不过我们某些方面(如有广阔的森林周旋地带)比马共更好,马共的待遇看来比我们好得多。希望政府能较公平合理一点处理问题。
会议结束后,诺私下找洪谈,提出三个问题:(1)王连贵会出吗?(2)老区出,新区会出吗?(3)和谈接下去会遇到什么困难与问题?
(图片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