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第十三章 第七次会议
第十三章 第七次会议
第七次会议於9月4日至7日,在诗巫京城酒店801会议室举行。
(1)三者私下会谈
原本决定正式会议在9月4日上午举行,政府代表临时决定由诺连麦和查米尔个别接见洪楚廷,通过个别谈的形式相结合,以利于解决某些问题。
会议九点多开始。这是第二次的私下闭门会议。
诺首先表示,经过多次的会议,解决了的问题就放下来,不要再提出来谈。另私下会谈的问题,也勿需在正式会议上公开提出。
诺接着说,跟马共谈判,他们没有提斗争的性质和支持者的问题。他们集中谈的是本身的问题,例如政治权利、福利、社会地位、子女等切身利益问题。言外之意,我们不必再谈第三者问题,若是满足了我们的要求,就会违反公众的利益。若涉及到我们本身利益的问题可以详细深入的谈,谈十次都可以。
洪认为,跟诺谈了二次,已解决了不少问题,但有的问题,如文铭权等问题尚未得解决。
对方说,文铭权不是找不到吗?文铭权不是已授权洪去处理这一切事吗?文铭权脱离我们那么久,那么远,他不管了,也不能做什么。
洪对他还那么尊敬吗?
洪表示:“文铭权并没有完全脱离我们,他还会关心,还跟我们保持一定的联络。他对北加革命还有一定的影响力。他虽然讲授权我去处理,但他没讲不要回来签署协定,对他必要的尊重还是应该的。”
洪补充说,“上次会议后,我们回去跟同志们传达会谈情况,他们未必都能接受。因为他们的感受与想法未必跟我们三位代表一样,甚至认为我们只听政府的话,不努力争取他们的利益;如果我们据理力争,政府也可能认为我们不跟他们通力合作。我们面对二方的压力,左右为难。”
洪又说:“我们出来谈判,能谈妥的条件,回去问同志们可以接受吗?要他们投票做最后的决定。要出就一起出,不要出就大家一起坚持斗争。”
诺劝说我们做出某些必要的让步,放弃某些要求。他说,若按照政府的法律来讲,对谋杀、勒索者要判罪,政府却不提控我们已非常宽宏大量了!另外,也给我们一百巴仙的自由。
诺还说,政府跟马共只谈六次就解决问题,跟我们会谈至少要八次。他说解释这么多次,应该可以明白了罢。他还带点威胁的口吻说,如这次会议不能全部解决问题,政府的政策可能会改变,或许会暂时中断会谈。
查米尔表示他较年轻,没经验,不过他斗胆地问洪几个问题,即还再问文铭权的问题吗?
洪表示会谈上不提,不过在签署协议之后,在一年之内让文及其亲属回来砂拉越一次。若会谈成功,文铭权也是有贡献的。
他们表示可以接受,只要不要以北共的名义出现就可以。
查米尔又问洪,还要再提枪支吗?他说,现在政府的政策是不发新的枪支执照。个别视情况需要还可以考虑,整体来批准处理是不可能的。
他表示自己作为州副警察总监都没有猎枪。据统计,马来亚拥有猎枪执照的有53,000张,沙巴只有8000多张,而砂拉越却占了51,000张,已经超额了,不能被政府所接受。
洪说,伊、巫枪支已有相当数量了,主要还是华人的枪支很少又被没收,是否能给予放宽申请?
查表示,新的枪支执照没有发出了,转让还可以处理,实际上有的土著也转让给华人的。再说,个别有特殊需要的可以申请,他的态度显然是无承诺也不拒绝。
洪再次强调,政府给我们的福利范围太小,对死难家属要给予一些照顾,为他们分优解难。
查认为,他们是马来西亚公民,是由政府直接负起责任来处理。
我们没有资格代表他们去争取福利,退一步来讲,如果政府照顾了他们,那末站在政府一方的死难者家属怎样处理?政府不能顺敌对者意愿而失自己人的意愿。近整百万印共的下场是很悲惨的!他们的家属与支持者有得到什么怜惜照顾吗?没有!斗争的双方必须付出代价,不能什么事情都能俱全得到解决。
洪又提出,关于约十个前同志的公民权问题,这个问题有没有写上协议,重要的要在行动能得到落实,取得成效。
诺表示,不反对他们申请。1990年10月后就可以申请,政府也会积极协助,这个问题,也可以在联委会上提出。
关于告社会人士书问题,双方同意改以联合公报,可召开记者招待会。
整个闭门会议是在融洽轻松的气象中进行着,也实质上解决了些问题。
(2)午后的一些讨论
第七次会议於9月4日下午三时开始。
首先由诺发言,他说上次会议后我们回去跟同志们作进一步商讨,相信所做出的决定,更能有利于双方所达致的协议。他说,文的问题和个人公民权问题己得到了进一步的解决。枪支与联委会的问题也有了互相更深刻的了解,和取得了共识。他表示满意,并对未解决的问题还须作深层的讨论。
双方对经济援助问题上一致表示,现在来谈为时嫌早,要在回返家园的基础上来谈。为此,这个问题暂且搁置一旁。
8月9日《诗华日报》刊登了马共的一则新闻,有提到下山的前同志之什么“改造”、“拘留”、“投降”字眼,令同志们对政府的城恳有所怀疑。所以有的同志认为,出来集中六个月,也是一种变相的拘留和改造。
根据同志们的心理,洪向他们提出,是否集中可缩短一些?
诺还是耐心地说明,要有个固定的限期,需要时间去处理各方面的问题。在这期间可以绝对自由寻找工作,给予应当给予的自由。若要找外地的亲戚朋友,可叫他们来访,一般不外出为好。若有特殊情况,如近亲病倒家里无人照顾,可以向联委会申请,个别也可以在4个月后提前回去。
他补充,“在那个6个月期间,我们将免费提供水电、报纸、体育设备、医疗治病。”
俞诗东询问:“有的柏南族成员不要出,或提前回去可以吗?”
诺表示,他们的问题可以特别处理,但他们要出来领津贴费和处理身份证等问题。要提前回去是可以的,但只能回长屋,不能去城市或别的地方。
他再次说明,“六个月期间,你们只能在诗巫和美里二地工作与生活,不宜到外地工作或拜访。”
洪要求,签署和平协议的华文本与巫、英本要有同等效用。
他们表示会把文件(包括华文译本)给我们看过,取得共识,然后才成为正式文件。他们此时把已起草的公开协议书交给我们,希望我们研究了明天来讨论。
(3)关于解散北加里曼丹共产党的争执
9月5日上午,针对《结束所有在砂拉越内的武装斗争活动之协议书》进行讨论。
洪楚廷建议由双方代表成立个小组共同来起草这份《协议书》对方同意,并派出林应良、Ramasamy、Federick、涂锦源四位和我方洪、卢、俞三位双方共七位成立起草小组即刻进行工作。
《协议书》第一项就是解散北共,这一项问题就引起了争执。
洪认为,我们一开始是以北加人民军的名义来进行谈判,而不是用党的名义,解散的应是军而不是党。
查米尔问谁能代表党?
洪回答,按党的立场来讲,文铭权最能代表党。
诺接着说,在文太太的信中提到由洪全权去处理这个问题。
洪答覆,信中的含义是处理军队的问题。
诺副主任说,站在政府的立场上,谈判是要处理军事和政治的二方面问题,不单是军事、治安的问题,许多却是政治问题。共产党不解散,就不能达致永久性的和平。不解散党,党员还存在,还可以重新再搞非法活动,和平将会失去保障。在他看来,党军是一样的,有分别的话,文铭权只是一个人,成不了党。军队是党的附属,只解散军队,不解散党,就不正常。
洪指出,他是代表军队来处理与解决问题。谈判一开始,我们都围绕着停止武装斗争来谈,没有提党的问题。如果有的话,我们是提主席文铭权来参加会谈,但不受他们的重视与接受。若要解散党,就要文铭权来出席会谈,洪又说明,解散军队,实际上军队内之党员也自行解散。结束武装斗争后,重返家园,党是非法的,也自然不是共产党。若我们有违法行为,政府可以采取法律来对付。
再说,“能不能实现持久和平,就看政府与政府施政的后果,就看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采取怎样的态度,而不在於我们。如果政府确实好,能为广大老百姓着想,能为各族人民谋利益,就不会有革命活动,更不会搞非法的武装斗争。”
俞也补充说,洪不过是北共第二分局的书记,他没有权利解散北共希望政府能理解。
诺认为,共产党代表着一种社会势力,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是否解散北共不是个小问题,它是关系砂拉越前途的大问题。
他又说,“实际上,主义比其他任何问题都重要,政治思想第一军事才是第二。若不解散党,你们出来后仍被认为是追随共产主义,被公众人士认为是共产党员,就不能算是效忠最高元首。”
冯也郑重其事地说,他对共产组织有研究多年。只要是共产党成员,不管用什么名称,都具有共产党的性质,这是基本的问题。军队是党的附属组织,如果只是用北加人民军来谈,不解散党,这是不诚意,对政府也不公平。他透露,马共在谈判没有解散党,原因有异,即马共在国外,签署后,马共仍然存在。
洪进一步说明,当时以北加人民军的名义写信给首席部长,政府接受整个过程都是以军队的名义来谈,讨论关于停止武装斗争问题,也达致了成果。至今才提出党的问题,不是我们不诚恳,而是政府制造的新难题。
“我不是党主席或副主席,只是党的重要干部,不能由我来宣布解散党。”
洪接着说,“其实,停止了武装斗争,和平就实现了。现在的和平和永久的和平不能混为一谈。”
诺认为,诚意与否由别人去评定,政府不讲自己是怎样的诚意。
他补充说,在协定中若没有提到解散党,就等于没有放弃共产主义。
解散党的问题争执不下,暂时放下,待后再来讨论解决。
(4)共同起草协议
9月5日下午至7日中午,多项的会谈是双方逐条的商量起草三份协议:《马来西亚政府与北加里曼丹共产党第二分局为实现“结束所有在砂拉越的武装活动之协议书”所作出的行政安排》(附录十),《马来西亚政府和北加人民军关于停止敌对的具体协定》(附录十一)和《合作协议》。
针对第一行政协议:
我们可以接受:在签署后,北加人民军的北共成员放弃其党籍。
关于“在此协议书下从森林撤出的北共第二分局成员将在官方传播媒介上被称为‘回归者’而不称为‘投降分子,”。
“回归者”应称为“回返家园人士”。同时,我们也要求,政府应呼吁非官方传播媒介不可
称“回返家园人士”为“投降分子”。
关于“政府不会针对‘回返家园人士’的过去活动而提控他们”。
我们要求“既往不究”(To forgive the past and take no interrogate and prosecute)。
关于“北共第二分局成员将在友好与和谐的精神上把所有从保安部队夺取过来的武器,移交给政府。”我们要求自毁,不同意移交政府。
关于“北共第二分局应即刻解散所有武装单位……把所有的成员从森林撤出。”他们主张签署后第二天就撤出。我们主张签署后的第二十天才撤出,销毁武器等在即日或翌日皆可。
9月7日上午,双方讨论《合作协议》。下午我与洪楚廷(俞诗东去泗里街)跟政府代表共同研究起草《联合公报》由于面对解散北共的新问题,诺他们说提早一天回去KL汇报情况和讨论应付办法。由于对方不能按时出席,我们又不能久等,有些《联合公报》问题留下次会议来讨论。
这次会议到下午一时结束,而未决的问题留在9月18日后才处理。
回到诗巫后,我就回下游的营地,跟同志们生活了三天,拍摄一些相片,又要准备下一次的会议。我们讨论了有关问题,决定9月18日前放弃下游的营地,翌日七位下游同志准备上去加拿逸的 Sg. Mabai 新营寨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