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53年来学校教科书对参组马来西亚的前因後果,及历史文件缺乏细述,目前砂拉越及西马人民不了解参组马来西亚协约的历史背景及条件,引致东西马人民(包括政治人物及官员)的误会及误解,对国家团结不利。政府教育部政党公民团体应将4大历史文件加以翻译分发及讲解,把这份空白了53年的马来西亚立国的意义教育人民,确保马来西亚能遵守独立时原本的协约前进。
邓伦奇应邀在1963马来西亚协约圆桌论坛主讲要点
日期: 9.7.2016 晚
地点:诗巫华团礼堂
一。论坛会重点 — 简述马来西亚立国的法理根据
A. 参考参组马来西亚建国的四大文件 — 历史事实及法律文件。
— 柯柏特民意调查团报告书(21.6.1962)
民意结论:
(1)2/3砂拉越人民同意在特别保障条文下参组马来西亚。
(2)马来西亚组成必须是一个“伙伴性组成”而不是“接管”。
— 政府级报告书(27.2.1963)
同意下列出特殊保障条文(英国,马来亚,砂拉越,北婆罗洲代表)。
— 马来西亚协约(9.7.1963)
参组立国条件,包括政府级报告书所同意赋予砂拉越的特殊保障条文(英国,马来亚,新加坡,砂拉越及北婆罗洲官方代表签署)。
— 马来西亚联合邦宪法(1963)
宪法列出特殊保障条文,次要保障是以中央政府与州政府书信交换为证。
B. 建议宪法161E条文增设民意公投程序,才更能保护马来西亚协约及宪法赋予砂拉越的特殊保障条文。
二。审视独立53年後某些保障条文发生变化,建议如何处理,举例说明。
A. 砂拉越在马来西亚中的法定地位
— 1976年国会修改宪法1(2)将参组马来西亚的四个区域单位改为13个州 ,砂拉越地位由4个区域单位降落为13个州中的一个州。
提示: 不符合马来西亚协约No1及IGC No10,砂拉越政府要国会修改宪法1(2),还原砂拉越法定地位。
B. 英文为教学媒介语及官方语文
— 10年过渡期后,砂拉越同意用马来文取代英文作为教语文及官方语文。
提示: 符合政府级报告书第17(a)( i )和28(a),(c),对此砂拉越人民要先决定是否要恢复原状与中央谈判。
C. 砂拉越领海范围
— 独立前砂拉越领海是12海里(1954年砂拉越边界更改法令,1959年砂拉越土地法典),後来中央政府通过1969年紧急法令及2012年领海法令,将砂拉越领海管辖区由12海里缩短为3海里。
提示:将12海里改为3海里是不符合马来西亚协约No 5,8和IGC No 32。协约规定中央政府不可单方面改变独立前的砂拉越领海法令。同时由中央政府在1969年所颁布的国家紧急法令至2011年才被撤销,(在法律上凡是通过1969年紧急法令下所颁布的法令将会变成无效),2012年中央领海法令未经砂拉越政府同意,砂拉越政府要和中央政府谈判以恢复砂拉越领海为12海里。
D. 石油资源开采权
— 中央政府通过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将砂拉越陆地上及海域内的石油资源开采权归属中央政府,再通过1976年国由公司与砂拉越政府签署分享合约,砂拉越享有石油生产价值的5%。
提示: 根据上述C理由,砂拉越拥有12海里内的石油资源,砂拉越政府应和中央政府谈判收回12海里领海内的石油资源,而非仅限於由5%争取到20%。
E. 砂拉越的国会议席代表权
— 砂拉越在国会议席的数目由1963年马来西亚协约的15%(159议席中的24席),变成现在的14%(222议席中的31席)。反观西马由65%(159议席中的104席)上升为75%(222议席中的166席),数目上西马已经超过2/3议席,可以修改宪法删改给予砂拉越的特殊保障条文,这是很严重的。
提示: 上述议席分配不符合马来西亚协约N0 5,8 和IGC No19 (2), 25(4)(6)。砂拉越要联合沙巴与中央政府谈判来增加砂拉越国会议席,以保持1963年的比例或东马两州议席增到35%。
三。捍卫砂拉越在马来西亚协约
No.5 IGC No.15,16,17,19,21,22,23,24,26,28,29,30,32等宪法中现存的特别保障条文
— 宗教自由。
— 移民自主。
— 土地。
— 地方议会。
— 砂拉越原住民特权。
— 凡是1963年未列入联邦权限任何新项目归由州政府管辖。(宪法No77)
四。在宪法内增设公投程序条文,给予砂拉越人民权力来保护砂拉越的特殊保障权限。
— 宪法161E: 规定要删改赋予砂拉越特殊保障条文必须获得国会2/3通过及砂拉越政府同意。
— 宪法150(1)在颁布紧急状态期间最高元首及所授权的政府领导,可以制订任何法律(包括砂拉越特殊保障条文),(不过它不可干预回教法,原住民习俗法,宗教,国籍,国语)。
提示: 1.由于在宪法161E及紧急状态下会影响砂拉越特殊保障,砂拉越人民应寻求一层新的保护网,那就是在宪法161E内增设一个新条文,凡是要删改特殊保障也必须由砂拉越人民通过公投程序来决定。
2.公投程序是一种直接民主给予选民最大的权力,在针对特定的国家或社会大课题作出决定来弥补,或加强目前所谓间接性的代议制可以及时以民主文明方式,监视政府行为,及解决国家纠纷,使我国民主制度更完善。有许多国家在宪法中都有提供公投程序,包括泰国,台湾,新加坡,澳洲,纽西兰,英国,欧美等等。
五。处理纠纷的途径选择
如果宪法的修改或法令的制订违反了立国协约,解决纠纷的可能途径如下:
a. 政治程序
促使国会修改相关法律及决定。2015年砂拉越立法议会曾通过检讨宪法及MA 63的动议,砂州政府应执行之。
b. 司法程序
可向联邦法庭申请司法检讨,以判定相关宪法条文或法令的有效性。
c. 国际仲裁庭
联合国或国际法庭是否会接受审理这一类的纠纷。
六。 宣扬马来西亚建国历史及协约
由于53年来学校教科书对参组马来西亚的前因後果,及历史文件缺乏细述,目前砂拉越及西马人民不了解参组马来西亚协约的历史背景及条件,引致东西马人民(包括政治人物及官员)的误会及误解,对国家团结不利。
提示: 政府教育部政党公民团体可以将4大历史文件加以翻译分发及讲解,把这份空白了53年的马来西亚立国的意义教育人民,确保马来西亚能遵守独立时原本的协约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