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砂拉越要取回这些权利,必须透过政治途径进行,而砂拉越政府是唯一的合格且适当的人选,而不是任何一个政党或民间团体所能够办到的。然而,令人感到失望的是,首长阿德南在索取自主权的事件上,刻意自我矮化,不仅未执行州议会通过索取20%石油开采税的动议,还降级至提呈备忘录。在砂拉越人利益的前提下,砂拉越州政府应该采取坚定的立场,并展开实际的行动,执行州议会通过的石油开采税动议,且在联邦宪法121C条文之下向联邦政府追讨10%石油开采税,时间由1974年到2016年。
叶海量应邀於1963马来西亚协约圆桌论坛发言要点
日期:2016年7月9日
地点:诗巫华团礼堂
马来西亚组成-IGC丶契约与宪法
马来西亚联邦是由5方,即英国丶马来亚联邦丶北婆罗洲丶砂拉越及新加坡透过拟定符合各造利益的法律与权益後组成的。
整个筹组过程涉及3方面:
(1) IGC(Inter-Government Committee)5方政府委员会报告;
(2) 马来西亚建国契约
(3) 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
其中马来西亚宪法是以马来亚联邦的宪法为蓝本来拟定,为了保护北婆罗洲丶砂拉越及新加坡的权益,IGC(成员包括英国丶马来亚联邦丶北婆罗洲丶砂拉越及新加坡)在报告中列明了这三邦应享有的权益丶地位与条款,并应纳入马来西亚建国契约中。这项报告获得了5方同意,并於1963年2月22日签署。
以马来亚宪法为基础,并增添IGC内容拟就的马来西亚建国契约,是於1963年7月9日在英国伦敦签署。当时的契约内容清楚阐明马来西亚拥有2个大州,即马来亚大州及婆罗洲大州(包括沙巴与砂拉越),以平等的地位为基础。
建国契约和IGC报告的所有条款被纳入马来亚联邦宪法,成为新的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并於1963年9月16日获得100%采纳。当时砂拉越的24位国会议员在国会也同意。
在整个建国过程中,随着英国女皇伊莉沙白二世於1963年7月31日签署1963马来西亚法令。因为在第一条文第一节,英国放弃上述三邦的主权,并赋予三邦权力。
因此,在砂拉越自主权的课题上,仍然将英国牵扯进来的做法是可笑,且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或者说仅是政治术语或个人政治议程而已。
1976 年的修宪
1976年8月27日是砂拉越一个灾难性的日子,联邦政府修改法令。在修宪过程中:
(1)宪法第1条文第2节修改,将砂拉越与沙巴的地位(Borneo States)与马来亚大州内的小州,如柔佛丶雪兰莪等同列,砂拉越大州的地位荡然无存。
(2)在第43修宪项目中,Borneo States这个名词被取代,成为沙巴和砂拉越州属。
(3)把原本在宪法161D条文中宗教信仰自由废除。这个条文是用来额外保护婆罗洲大州(Borneo States)的宗教信仰自由。
当时这项宪法修改获得了砂拉越国阵24位分别来自国阵的土保党丶人联党与国民党的国会议员一致支持通过修宪。
值得一提的前首席部长泰益玛目当时是一位联邦部长,他自1968年至1980年间曾任多个联邦部门的部门,并于1970至2008年期间担任三马拉汉区国会议员。
紧急法令与大陆棚法令及石油开采法令的关系
马来西亚政府於1966年制定了大陆棚法令,当时涵盖的范围只限於马来半岛沿海地带。
1969年5月13日发生暴动,联邦政府宣布国家於1969年5月15日至1971年2月20日期间进入紧急状态,并实施戒严令。
然而,联邦政府却趁着紧急状态期间展开一系列的法令修改行动,包括1966年大陆棚法令,将范围延伸至砂拉越及沙巴,并於1969年11月8日在宪报上公布。
这条法令的延伸,可以说是光明正大的“掠夺”砂拉越的沿海资源(请参考1966年大陆棚法令第3条文第1节)。因为在紧急状态下所颁布法令,都一概生效。
1974年,国会一致通过1974石油开采法令,这条法令授予国油公司拥有开采沿海及内陆石油的特许权利,以及包括一切活动及其产品的制控权和经营权。
更甚的是,法令中并没有列出所谓的石油开采税,仅列明国油可用现金支付联邦政府或砂拉越,这意味着说砂拉越已经放弃石油开采税。
这条法令与建国契约第46条文4(b)节及联邦宪法第112C条文第4(b)有所抵触。在此条文下,砂拉越有权力征收10%的石油开采税。
在通过这条法令的时候,砂州在国会中共拥有15%的国会议员。同样的,这些所谓土生土长的砂拉越人,也没有做出任何的反对。
我必须提及,於1974年全国大选,国阵在砂拉越取得15个议席,加上较後时加入国阵的国民党国会议员,国阵垄断了所有的席议。
同时,在紧急状态於1971年解除後,砂拉越的朝野国会议员并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在国会提出动议,废除以上不合宪法的法令。
值得一提的是,大陆棚法令於2009年又再次在国会中获得通过修改,添增额外2A丶2B&4A条文,以及修改第3丶4丶6条文,再次巩固联邦政府对砂拉越大陆棚的支配权。
我必须强调的是,於2008年的308国选,国阵并未拥有三份之二多数议席。而在砂拉越,在野党仅拥有一位国会议员,其他的30位国会议员分别来国阵成员党的自土保党丶人联党及人民党等。
领海法令
紧急法令於2011年11月24日被正式解除,为了保护本身的利益,联邦政府於2012年6月22日通过领海法令,将砂拉越的领海范围由12公里缩减至3公里,目的在於砂拉越的沿海资源。
令砂拉越人感到悲哀的是,砂拉越国阵成员党的国会议员并未提出反对,让砂拉越沿海资源,错失了最後归属砂拉越的机会。
当我们谈马来西亚伙伴丶自主权丶石油开采税丶大陆棚法令以及近期的领海法令,从1971年至2012年期间,历史一再的证明,砂拉越的权益丶权利是由砂拉越人本身所断送的,而国阵政府须负起全责。
谁应带头索回权益
砂拉越要取回本身的权利,应该由谁来执行?唯一的答案是砂州政府。而民间团体根本不具备资格与能力来进行。
为了确保砂拉越宪法对砂拉越人权利的保障,我们必须从以下多方面着手,一是将婆罗洲大州宗教信仰自由重新纳入国家宪法中,其次是恢复联邦包含马来亚大州及婆罗洲大州的建国基础。
另外,在公共服务领域,达致真正的婆罗洲化,并在州内各领域采取实际的行动,加强英国为官方语言的使用。
砂拉越政府应采取的行动
(一)通过修宪恢复婆罗洲大州的地位,并推推翻不符合契约精神的法令,包括1966年大陆棚法令丶1974年石油开采法令丶2009年大陆棚法令(修改)及2012年领海法令。
我认为,砂拉越要取回这些权利,必须透过政治途径进行,而砂拉越政府是唯一的合格且适当的人选,而不是任何一个政党或民间团体所能够办到的。
令人感到失望的是,首长阿德南在索取自主权的事件上,刻意自我矮化,不仅未执行州议会通过索取20%石油开采税的动议,还降级至提呈备忘录。
在砂拉越人利益的前提下,砂拉越州政府应该采取坚定的立场,并展开实际的行动,执行州议会通过的石油开采税动议,且在联邦宪法121C条文之下向联邦政府追讨10%石油开采税,时间由1974年到2016年。
(二)采取补救措施,以抵消那些违反马来西亚建国契约及IGC报告内容的法令的行动。
(三)恢复联邦宪法161D条文中,赋予砂拉越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四)砂州政府也应该针对联邦政府在戒严时期所制订的“不合法”宪法的措举带上法庭。并要求联邦政府作出赔偿,且从法令制定时日开始计起。
叶海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