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创会名誉主席余清禄(友谊丛书之二十七)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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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国内篇 7:砂拉越的领海及经济作业海域究竟到哪里?;利润不足10%?请把油气资源还给砂拉越,不要再糟蹋了;
砂拉越人民要的是;依据MA63,废除PDA74,索回油气主权;平等伙伴,只是神话吗?

 

  

砂拉越的领海及经济作业海域究竟到哪里?

(余清祿 25-02-2026)

     砂拉越的领海及经济作业海域究竟到哪里?本文试图梳理1950-80年代前后,围绕砂拉越海域及海洋资源法律地位的关键历史资料,供有意探究者参考。

 

一、1954年边界规定:确立大陆架管辖权

     1954年,英国女王枢密院根据《殖民地边界法1895》颁布了《砂拉越(边界更改)枢密院令》(Sarawak (Alteration of Boundaries) Order 1954)。该法令旨在扩大砂拉越的边界,明确将与领海相连的大陆架海床及其下层土纳入砂拉越领土范围。

     尽管法令未注明具体数值界线,但此举的意图清晰:使砂拉越对其沿海大陆架资源(如石油和天然气)拥有管辖权。这意味着,早在1963年组建马来西亚之前,砂拉越对大陆架自然资源的主权已有明确的法律基础。

 

二、1958年石油采矿条例:自主管理资源的法律依据

     1958年,砂拉越立法机关(Council Negri)通过了《砂拉越石油采矿条例》(Oil Mining Ordinance, OMO 1958),旨在规范陆上和大陆架范围的石油开采。该条例是砂拉越自主管理油气资源的核心法律,授予砂政府发放勘探许可、开采租约和证书的权力。

     关键的争议点在于,OMO 1958 至今未被撤销。即使在1969年国家紧急状态后,联邦政府将《1966年大陆架法》等法案延伸至砂拉越,但OMO 1958作为砂拉越法律依然有效。砂拉越政府据此认为,其对边界内的油气资源拥有独立的管辖权。

 

三、历史实践:先于国际法的管辖权行使

     1950年代,国际海洋法尚未形成统一体系。1945年后,沿海国家普遍主张对可开采范围的大陆架资源拥有管辖权,这是当时的国际惯例。

     砂拉越在此背景下采取了具体行动:1956年,其颁发的矿区租约已扩展至大陆架;

     1958年的OMO条例也明文涵盖海床油气资源。

     这表明,砂拉越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诞生前的多年,早已实际对其大陆架资源行使了勘探和开发权。

 

四、1969年紧急状态:联邦的介入与冲突

     1969年“五一三事件”后,联邦政府宣布紧急状态,颁布多项条例,其中之一是将所有沿海州的领海范围缩减至3海里,并延伸适用于砂拉越。同时,将多项联邦石油法案强行推广至砂拉越。

     此举在砂拉越看来,不仅单方面调整了历史形成的海域范围,更侵犯了砂拉越依据OMO 1958管理海床资源的既有权益。

 

五、国际海洋公约法:

     1973年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逐渐确立了现代海域制度:12海里领海、200海里专属经济区(EEZ),以及可延伸至350海里的大陆架权益。

     这些规则在砂拉越OMO条例通过多年后才形成。

     海洋公约法的规定更加强了砂拉越大陆架领海主权的现代法理依据。砂拉越基于1954年枢密院令和1958年OMO条例的历史权利,更不应被联邦政府单方面抹去。

 

六、宪法基础:既存权利的保障

     从法律位阶看,OMO 1958未被废止,在砂拉越法律视角下仍具效力。更重要的是,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73条等条款,明确保留了砂拉越在加入联邦前(即1958年)所制定的州法律效力,视其为既存权利。这为砂拉越的主张提供了宪法层面的支撑。

 

七、结论

     综合历史与法理资料:

1. 1954年枢密院令明确将大陆架海床纳入砂拉越边界。

2. 1958年OMO条例确立了砂拉越对油气资源的立法与执行权。

3. 1963年参组马来西亚时,砂拉越的既存资源管理权受《联邦宪法》保障。

4. 1969年紧急状态法令调整了海域范围,但OMO 1958始终未被废除。

5. 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并未自动消除砂拉越基于历史法令的管辖主张。

 


 
利润不足10%?请把油气资源还给砂拉越,不要再糟蹋了

(余清祿 27-02-2026)

     2026年2月下旬,国油旗下上市公司Petronas Chemicals Group Berhad公布截至2025年12月31日财政年度业绩,全年净亏损高达21.4亿令吉。对比2024财年约11.7亿令吉的盈利,这一由BERNAMA报道的数字,标志着其从盈利急剧转入显著亏损。根据The Edge Malaysia随后分析,2025年第四季度亦出现亏损,主因包括全球石化产品价格疲弱、供应过剩与汇兑损失压力。与此同时,市场研究平台simplywall.st指出,该公司股价过去三年显著回撤。

     同一时期,总稽查司报告披露,2022至2024年间共有24家联邦机构子公司连续三年亏损,2024年亏损总额约4.66亿令吉。虽然国油整体集团并非全面亏损,例如Petronas Dagangan Berhad 2025财年仍实现约11.4亿令吉盈利,Petron Malaysia Refining & Marketing Bhd亦在4QFY2025恢复盈利,但国油化学板块的巨额亏损无疑为“利润不足10%”的争议提供了新的现实背景。

     2025年11月13日,砂拉越立法议会议员拿督斯里黄顺舸在议会中质疑国油利润率不足10%,指该说法若属实,或反映管理效率问题,或构成对公众的误导。财政部随后回应称,国油毛利率约为10%,以说明收益分配结构的合理性。然而,在2026年最新财报已出现巨额亏损的背景下,这一“10%利润率”的论述显得愈发苍白且更具争议性。

 

一、油气收益争议的历史脉络

     砂拉越的石油工业始于1910年,美里加拿大山钻探出第一口商业油井“The Grand Old Lady”,由壳牌公司开采,开启本州石油时代。1958年,砂拉越颁布《石油开采条例》,确立对境内油气资源的法律管辖权。

     然而1974年,联邦通过Petroleum Development Act 1974,将全国油气资源开发权集中授予Petroliam Nasional Berhad。自此,砂拉越仅获得5%现金支付及相关税收,而核心收益与决策权转由中央掌握。这一制度安排,被法律学者视为与Malaysia Agreement 1963精神之间存在根本性张力。

 

二、MA63与联邦框架的制度冲突

     MA63作为马来西亚成立的宪制基础文件,保障砂拉越在自然资源、土地与森林方面的自治权限。油气资源虽未以今日产业规模出现于文本,但其精神明确强调州权与联邦权力的平衡。

     1974年法案的通过,使资源主权实质上转移至中央。近年来,砂拉越通过修订《天然气分配条例2016》,并设立Petroleum Sarawak Berhad作为州内天然气聚合机构,重新取得部分管理权限。这被视为MA63框架内的阶段性调整,但远未触及核心收益分配问题。

 

三、收益分配与透明度问题

     官方数据显示,自1976年至2024年底,砂拉越通过5%支付累计获得约490亿令吉。然而,联邦层面油气行业的整体净收益与分配细节,社会公众始终难以获得完整透明数据。

     在2026年国油化学出现21.4亿令吉净亏损的情况下,“利润不足10%”的论点需要在完整产业链结构中重新审视。石化业务属于下游高资本密集行业,其盈利波动并不能代表上游资源开采的巨额收益。

     更值得追问的是:上游的丰厚利润去了哪里?为何砂拉越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资源在下游被“糟蹋”成巨额亏损?

     单一利润率若脱离分部结构分析,不仅可能造成认知偏差,更可能成为掩盖资源错配与管理失职的遮羞布。

 
四、为何自主管理成为现实议题

     第一,资源收益与环境成本之间必须实现对等。砂拉越承担开采带来的生态风险与基础设施负担,本地社会完全有理由质问:我们承受了风险,收益却被稀释,这公平吗?

     第二,产业自主是长远战略规划的必然选择。通过Petros扩大参与度,砂拉越可提升本地就业比例,推动技术转移,并在能源转型时代制定更符合砂拉越自己情况的发展策略。 *把资源交给连年亏损的管理者,无异于暴殄天物。*

     第三,法律与历史基础从未消失。从1910年油井,到1958年条例,再到MA63框架,砂拉越对资源的主张是历史的延续,而非情绪的产物。

 

五、超越“10%利润率”的结构讨论

     2026年的现实再清楚不过:国油部分下游业务确实面临周期性亏损,但这绝不能成为剥夺砂拉越资源主权的理由。问题的关键根本不在于单一年份的盈亏数字,而在于资源主权、分配机制与制度透明度。

     如果经营效率确实受到质疑,就需要更高透明度与绩效问责;如果产业链利润分布本就不均,就更应公开完整数据供社会检视。把责任推给“市场波动”,而继续垄断资源管理权,这既不合情,也不合理。

     砂拉越油气资源的讨论,不应再停留在“是否盈利10%”的技术争辩,而应回归宪制结构与公平原则的本源。资源是否能在本地更有效管理,是一个政策与法律层面的严肃课题,而非情绪化对立。

     在全球能源转型与市场波动加剧的时代背景下,重新审视1974年制度安排与MA63精神之间的关系,是合理且必要的公共讨论。真正重要的,不是某一年利润率的高低,而是制度是否确保资源财富长期惠及产地人民,并在透明、问责与公平的框架下运作。

     既然利润不足10%,既然还能亏出21.4亿,那就请把油气资源还给砂拉越——让真正的主人,来守护自己的财富吧。

 

 

 

砂拉越人民要的是:

依据MA63,废除PDA74,索回油气主权

(余清祿 2026年3月2日)

 

问题的核心:MA63的承诺与现实落差

     1963年,砂拉越是在《马来西亚协议》框架下,与马来亚及沙巴共同组成马来西亚。MA63所确立的,是平等伙伴关系,而非单纯的行政隶属关系。砂拉越的地位,从历史与法律脉络而言,并不等同马来半岛的十一州之一,而是以独立宪制主体的身份参与建国。

     然而,1974年通过的《石油发展法令》及相关联邦领海法令,其在砂拉越的适用安排,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有的权力结构,使石油与天然气资源的控制权集中至联邦层级。

     必须强调:我们并非否定相关法令在马来亚半岛的法律效力,而是质疑其延伸至砂拉越,是否符合MA63所保障的原始权力分配与历史安排。

 

历史基础:砂拉越早已拥有自身法制体系

     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砂拉越已制定自身的石油矿务条例,并对领海与大陆架具备完整的行政与法律管辖制度。

     换言之,在加入马来西亚之前,砂拉越已对本身海域与大陆架行使明确管理权。因此,《石油发展法令》及联邦领海法令延伸至砂拉越,在法理上是否与既存权力体系相容,是一个必须严肃面对的问题。

     立场必须清晰:问题不在法令本身,而在于其延伸至砂拉越,是否违反当年建国时所承诺的制度保障。

 

单靠司法挑战并不足够

     围绕《石油发展法令》及联邦领海法令在砂拉越适用安排的合宪性问题,司法程序固然重要,但单一手段诉讼并不足以构成完整策略。

     若裁决不利,可能在宪法层面固化既定结构。因此,政治与立法行动必须与司法途径并行推进,形成制度层面的综合部署。

 

第一步:砂拉越立法议会应先行通过立场决议

     砂拉越立法议会应率先通过正式决议,明确表达以下立场:

• 确认MA63所保障的平等地位;

• 审视《石油发展法令》及联邦领海法令在砂拉越适用的法律基础;

• 重申砂拉越在1963年前已拥有石油与海域管理权的历史事实。

     通过立法议会决议,不仅体现制度正当性,也为后续行动建立清晰的民主授权基础。

 

第二步:砂拉越国会议员应一致联名动议

     在联邦层面,砂拉越政府应联合所有来自砂拉越的国会议员,提出联名动议,要求检讨《石油发展法令》及联邦领海法令在砂拉越的适用安排。

     即便有关动议未必在国会获得通过,其政治意义在于:清楚记录砂拉越代表的整体立场,并向全国阐明争议焦点在于适用范围,而非法令本身。

 

第三步:以砂拉越政府的法定地位启动法律程序

     在完成立法议会决议与国会动议后,砂拉越政府可基于其法定地位及MA63原则,向法院提起诉讼,质疑《石油发展法令》及联邦领海法令在砂拉越适用的合法性,并请求宣告其在砂拉越不具法律效力。

     此举将建立在立法议会决议、国会公开记录及MA63历史基础之上,使资源主权问题回归宪法与制度框架之内加以审视。

 

结语:这是一条必须走的路

     砂拉越人民要的不是施舍,不是同情,而是本就属于我们的权利。

     MA63不是一纸空文,PDA74不是不可挑战。历史告诉我们:权利不会自动降临,必须靠清晰的主张、坚定的行动、完整的策略去争取。

     立法议会先行,国会动议跟进,法律程序压轴——这是一条有步骤、有依据、有尊严的路。

     砂拉越的资源,属于砂拉越人民。

     依据MA63,废除 PDA74,索回油气 主权。

     这是砂拉越人民共同的呼声。

 

 


 
历史回顾:

平等伙伴,只是神话吗?

(余清祿 04-03-2026)

一份两种解读的国际文件

     1963年7月9日,由英国与马来亚主导的《Malaysia Agreement 1963》(MA63)在伦敦签署。

     在这份国际协定中,姑且不论签约各方是否具备对等的法定地位,本文仅聚焦文件开篇第一条(Article I)中一项极具争议、可作两种解读的措辞:

Article I

     North Borneo, Sarawak and Singapore shall be federated with the existing States of the Federation of Malaya as the States of Sabah, Sarawak and Singapor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stitutional instruments annexed to this Agreement, and the Federation shall thereafter be called “Malaysia”.

直译为:

     北婆罗洲、砂拉越和新加坡,应依照本协议所附宪制文件,与马来亚联合邦现有各州组成联邦,作为沙巴、砂拉越和新加坡三州,其后该联邦应称为“马来西亚”。

     从字面看,这段话确实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路径:

     第一种解读:

     北婆罗洲、砂拉越、新加坡是“与马来亚11州共同组成联邦”,成为第12、13、14州——这正是联邦当局数十年来在实际运作中采纳的解释。

     第二种解读:

     四方——马来亚、北婆罗洲、砂拉越、新加坡——平等共建一个新的联邦国家“马来西亚”,而非单向“加入”马来亚。

     问题在于,条文并未明确写“加入马来亚联邦”或“四方共同创建”,而是采用一种可被不同方面解读的表述。这究竟是法律技术上的妥协语言,还是刻意预留的政治模糊?作为一份具有历史责任的国际条约,这样的模糊结构,是否本应更为明确?

 

条文模糊背后的历史现实

     必须看到,签约之时,北婆罗洲与砂拉越仍处于英国殖民体制之下。英国不仅是缔约方,更是整个进程的主导者。

     若真是四方“平等伙伴”共同建国,理应:

1• 制定一部全新的建国宪法

2• 通过全民公投确认人民意愿

3• 明文确定宣示各方主权平等地位

     然而,协议附录的宪制文件,主要是对原有马来亚宪法的修订与扩展,而非一部从零起草的新宪法。
这使人不得不追问:

          “马来西亚”究竟是一个全新国家,还是马来亚宪制秩序的延伸?

 

资源主权之争:以法律为杠杆的“合法”剥夺

     2018年“5•09”换政府后仅数个月,新政府财政部属下的国家石油公司Petronas即起诉砂拉越政府,指控其无权宣示油气主权。砂拉越政府援引历史文件与宪法条文抗辩。数月后,法院判决国油败诉。这一阶段,被视为油气主权争议正式进入司法化的起点。

     然而争议并未终结。

     2025年,Petronas再次入禀法院,要求砂拉越石油公司Petros就油气分销安排缴付合同抵押金。法院最终判国油胜诉,Petros须:

• 缴付约800万令吉的分销油气合同抵押金;

• 承担5万令吉堂费。

     两场诉讼,一胜一负,清晰呈现出现实结构:

     油气资源的法律解释权与制度主导权,仍牢牢掌握在联邦法律体系手中。

     如果砂拉越是“平等伙伴”,为何资源管理权不能覆盖维护其在共组马来西亚多年之前便早已拥有、且在立法议会里早有宪法明文保障,并早已在执行的管辖权与尊严?

 

宪制称谓与象征地位

     迄今为止,在马来西亚联邦宪法体系中,砂拉越政府首脑的称谓仍未获得与“总理”完全对等的宪制地位。(如已修宪纳入,请提供条文与时间)

     若连象征层面的表现都滞后,往往折射出历史事实与应有尊严的落差。

 

“平等伙伴”承诺与实践的落差

     若“平等伙伴”真实存在,应当体现为:

• 财政分配公平;

• 资源共治共享;

• 宪制地位清晰;

• 权力制衡明确。

     然而过去数十年,税收比例、资源权益、行政权限的争议从未停止。

     当一个美丽的承诺需要受损方不断以历史文件提醒、反复在法律上主张,而在现实中却迟迟未至——
这最后,会产生什么后果?

     当资源争议、财政分配、政策权限不断以法律诉讼形式呈现时,

     意味着伙伴关系已进入结构性张力阶段。

 

结语:历史不应停留在口头和纸上

     回顾MA63,不是为了撕裂历史,

     而是为了厘清结构。

     真正的伙伴关系,不应建立在模糊措辞之上,而应体现于制度下的多方和谐运行、合理权力分配与公平资源管理之中。

 

     如果始终只是水中花、镜中月,

     那么 *那句美丽的“平等伙伴”承诺,

     会不会只是一个永远在眼前、却从未真正降临的古老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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