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油公司(Petros)向国油公司(Petronas)提出索回795万令吉银行担保金的诉讼案;今日在高庭审理期间,砂政府法律顾问拿督斯里冯裕中指出,联邦政府已承认砂议会拥有通过《2016年砂拉越天然气分销条例》(DGO 2016)的权力。
冯裕中表示,高级联邦法律顾问阿末哈尼尔承认,砂拉越在制定关于天然气分配的法律方面拥有立法权,且《赋权令》对此权力作出明确规定。《赋权令》指1963年《婆罗洲各邦(立法权)令》,将砂拉越议会的立法权扩展至电力及DGO。
砂油向国油索795万担保金诉讼 高庭审理 听取双方合同履行争议
2025年11月17日
(古晋17日讯)砂石油公司(Petros)向国油公司(Petronas)提出索回795万令吉银行担保金的诉讼案;今日在高庭审理期间,砂政府法律顾问拿督斯里冯裕中指出,联邦政府已承认砂议会拥有通过《2016年砂拉越天然气分销条例》(DGO 2016)的权力。
冯裕中表示,高级联邦法律顾问阿末哈尼尔承认,砂拉越在制定关于天然气分配的法律方面拥有立法权,且《赋权令》对此权力作出明确规定。《赋权令》指1963年《婆罗洲各邦(立法权)令》,将砂拉越议会的立法权扩展至电力及DGO。
冯裕中进一步指出,依据该令,砂拉越政府在天然气分配方面的行政权力也已明确,包括对天然气供应业务的许可权及指定天然气聚合商的权力。
他强调,既然高级联邦法律顾问已承认砂拉越议会拥有颁布天然气分配法律的权力,DGO及其2023年修订条文的合宪性和有效性应当成立。
他指出,国油公司必须遵守DGO,并根据《砂拉越天然气销售协议》第24.2条文,在未获得DGO第7及第8条文下的许可之前,不能向砂石油公司供应天然气。
冯裕中补充,根据2025年5月21日首相与砂总理签署的《联合声明》第1.1条文,DGO与《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应同时适用,以管理砂拉越天然气供应链。根据该安排,《石油发展法令》管控海上天然气生产,而DGO则管控由政府指定的天然气聚合商向工业及终端用户分配的陆上天然气。
他表示,若受益方认为银行担保索取行为不当,法院需审查“基础合同”,即砂拉越天然气销售协议(SGSA)。
“若国油公司在未获许可下向砂石油公司供应天然气,SGSA即因违法或履行受阻而无效,合同双方因此解除合同义务。”
冯裕中也驳回了国油律师拿督赛勒斯达斯的论点,即DGO的通过旨在使SGSA履行受阻,认为这种“自我受阻”不能解除砂石油公司的合同责任。
他援引沙巴案MLGH有限公司诉Rainbow Bay有限公司的判例指出,政府与议会为独立实体,议会可在宪法许可范围内制定法律。即便SGSA允许国油在砂拉越供应天然气,未获DGO许可的条款也将因DGO修订而违法或失效。
他强调,没有许可,国油不能向砂石油公司供应天然气,也无法收回已供应的款项。
关于DGO与《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第6条文的关系,冯裕中指出,DGO与第6(3)条文不冲突,DGO为合法颁布的州法律,不赋予任何分销天然气的权利,并在施行后有效覆盖天然气分配事项。
另一方面,国油律师拿督赛勒斯达斯表示,此案争议现集中于合同问题而非宪法问题。
他强调,核心问题在于银行担保索赔是否“无法履行”,以及公司索取担保金是否有效。
他补充,宪法争议为附带问题,不在诉讼请求范围内。他还指出,DGO管控天然气终端用户分配,而砂石油公司作为供应方,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此案源于砂石油公司要求法庭返还国油公司在银行担保下收到的795万令吉款项。去年10月,国油在砂石油公司提出2810万令吉天然气供应索赔后调用了银行担保。
砂石油公司随后提起诉讼并申请禁令阻止拨款,但在Maybank Islamic Berhad释放资金后,该申请成为无效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