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次会员大会已通过议案委托理事会进一步落实处理有关修改《章程》之事。
这里遵照本次大会议决之修改内容,整理汇报于下,
原文为:
第三条: 宗 旨: 本会宗旨为:
1. 联络情谊,通过各种健康活动,达到促进会员间
之互相合作;
2. 协助会员及其亲属,享有社会及教育福利;
3. 为了本会利益,应用剩余资金,从事有盈利之
工、农、商业之发展,惟需获得有关当局之批准
修改为:
第三条:宗旨:
本会宗旨为:
1. 联络情谊,通过各种社会健康活动,达到促进
会员间之互相合作;
2. 协助会员及其亲属,享有应得之社会及教育福
利;
3. 为了本会利益,应用剩余资金,从事有盈利之
工、农、商业之发展,惟需获得会员大会批准
原文为:
第四条:会员资格
凡年满18岁以上之,居住在砂拉越中区(包括
诗巫、加帛、加拿逸、民丹、泗里街、乌也、沐胶、
万年烟等地)之马来西亚公民,自愿遵守本会规章
者,皆可申请成为会员。
修改为:
第四条:会员资格
凡年满18岁以上之,曾居住在砂拉越中区(包括
诗巫、加帛、加拿逸、民丹、泗里街、乌也、沐
胶、万年烟等地)之马来西亚公民,自愿遵守本会
规章者,皆可申请成为会员。
原文为:
第十一条:入会费、会捐及其他
3. 如逾期二年未缴纳年捐者将会收到秘书或其他代
表之通知书,要求将月捐缴清,而其会员享有
权将不被承认,直到他缴清所拖欠年捐。
4. 如已收到以上所发之通知书而逾期三年缴纳
年捐者,则其会员资格将自动被取消。
理事会有权以法律行动对付他。
5. 任何会员因拖欠年捐而丧失会员资格者,理事会
有权收取重新入会基金。
6. 会员可在常年会议中提出筹募特别捐款以推
动各项活动。任何会员逾期未缴此类特别捐
款,也将依照处理逾期未缴年捐的方法处置。
修改为:
第十一条:入会费、会捐及其他
3. 会员如有特殊情况,未能缴付会员捐者,经
理事会决定,可予以减免缴付。
原文为:
第十五条:理事会
1, (b) 理事会有权委任不超过6名新理事。
修改为:
第十五条:理事会
1,(b)理事会有权委任不超过9名新理事,其中妇
女组主任与青少团团长及乐龄组主任为当然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