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MA63在聯合國國際法院被證明無效,那麼馬來西亞將被證明是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成立」的。然後必須尋求聯合國援助以和平獨立。馬來亞必須立即將主權和領土歸還給砂拉越和沙巴。
承諾尋求獨立而當選的政黨將有權採取適當行動,包括單方面宣布獨立(UDI)或進行全民投票。砂政黨聯盟不應阻礙砂拉越人民追求獨立,因為真正的自決才是砂拉越人民的最終目標。
關於 MA63 實施的問答
Robert Pei
(18-10-2024)
關於 MA63 實施的問答
羅伯特貝 (Robert Pei 貝瑞華) 是澳洲紐西蘭沙巴砂拉越權利 (SSRANZ) 非政府組織主席。他回答了有關 MA63 實施的問題。
1. 您現在如何看待聯邦政府在砂勞越全面實施 MA63 的進展?
羅伯特·貝聿銘:聯邦政府在全面執行《1963年馬來西亞協議》(MA63)方面面臨著重大挑戰,因為許多違憲的修改已經將商定的馬來西亞概念從世俗的多元文化國家轉變為以種族和宗教為主的國。這些變化侵蝕了MA63原有的條款和條件,使得即使廢除違憲法律,也無法完全恢復砂拉越(和沙巴)「失去的權利」。
聯邦政府既沒有能力也沒有意願補償砂拉越和沙巴過去60年所遭受的巨大經濟和發展損失。自 2015 年恢復 MA63 權利的談判開始以來,出現了嚴重的延誤,沙巴 40% 收入權益等問題仍未解決。
此外,對MA63的有效性進行徹底的法律審查是至關重要的,因為它的合法性將影響馬來西亞的基礎,重點是砂拉越和沙巴是否合法成為馬來西亞一部分的問題。調查應審查當3個簽署方是英國直轄殖民地而不是具有製定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條約的法律能力的主權國家時,MA63是否有效,以及組建馬來西亞是否得到人民的知情同意。或者,如果 MA63 有效,則大量違反基本條款的行為表明該協議可能會被有效終止,從而質疑聯盟的約束力。
2. 您認為砂勞越自治最重要的一些方面(資金等)是您希望緊急引入的?
羅伯特·貝聿銘:在MA63有效的情況下,完全自治或婆羅洲化應優先考慮,就像1963年最初商定的那樣。財政和資源的完全控制,並廢除所有侵犯砂拉越 MA63 權利的聯邦法律。實現真正的自治需要取消馬來亞施加的殖民式控制,並確保砂拉越有權獨立管理自己的事務。
3. 您對砂勞越政府在這方面與聯邦政府的處理方式感到滿意嗎?
羅伯特·貝聿銘:不,砂拉越政府儘管聲稱是“平等夥伴”,但仍然服從馬來亞聯邦政府。政府尚未採取重大措施來收回對砂拉越石油和天然氣資源、行政管理和教育的控制。砂拉越政府在處理 2018 年國油 PDA74 法庭案件時接受了“商業和解”,而不是主張其優越的法律主張,這說明了這種屈從。雖然砂拉越政府正在進行各種發展項目,但尚未解決 MA63 的基本條款,例如婆羅洲化和廢除影響砂拉越權利的違憲法律。
4. 您認為自安瓦爾總理上任以來,這種對自治的推動是否變得更加強勁?為什麼/為什麼不?
羅伯特貝聿銘:對自治的推動似乎越來越強烈,部分原因是民眾對貧窮、教育和發展問題的潛在不滿,以及對為了馬來亞利益而開發資源的不滿。 砂勞越政府的自信也是對民族主義運動復興和社會不滿的回應。經過數十年的一黨統治後,國陣的垮台讓砂拉越的權力精英能夠更加大膽地維護自己的地位,從砂拉越人民黨重新命名為砂拉越政黨聯盟,並聲稱要為砂拉越人的權利而戰。
然而,仍然存在嚴重違反MA63的行為,挑戰聯邦和砂拉越政府在恢復砂拉越權利方面的信譽。這與1965年至2021年一系列取消砂拉越和沙巴MA63權利的違憲立法有關,特別是1965年新加坡分離法、CSA1966、ACT 354、PDA74和TSA2012。
為了完全恢復這些權利,所有這些法律都必須廢除。聯邦政府和砂拉越政府都不願意這樣做,因為這將給馬來亞馬來亞霸權造成巨大危機,並可能結束邁達尼政府的繼續執政,並挑戰砂政黨聯盟對砂拉越的一邊倒的KM統治。 。
5. 為什麼您認為聯邦政府在全面實施MA63方面仍有一些不足之處?
貝聿銘:聯邦政府不願全面實施MA63和砂拉越非殖民化,是因為希望維持對砂拉越和沙巴的控制以及這種控制帶來的好處。
廢除違憲法律並全面恢復 MA63 權利將威脅馬來西亞基於種族和宗教至上意識形態的政治合法性。聯邦政府不願意做出必要的改變來破壞這種霸權。
6. 在您看來,一個充分自治的砂拉越是什麼樣子,您認為它會是什麼樣子?
羅伯特貝聿銘:一個充分自治的砂勞越將實行自治,不受馬來亞控制其內部事務、資源和財政,並廢除影響MA63權利的法律。自治是聯邦的基本條件,旨在以地方治理取代後殖民行政。
然而,婆羅洲化已被馬來亞化所取代,有效地將砂拉越變成馬來亞控制下的殖民地。實現自治意味著扭轉這些趨勢,廢除違憲法律,並允許砂拉越獨立治理,類似於MA63的初衷。
7. 有些人還呼籲砂拉越獨立。您對此有何看法?
貝聿銘:鑑於「馬來西亞獨立」的目標和好處未能實現,特別是當砂拉越被迫放棄真正的獨立與馬來亞聯邦時,退出和獨立似乎是砂拉越真正自決的唯一途徑。國際法並不禁止分裂國家,如果需要的話,砂拉越擁有脫離聯邦的固有權利。
1963年,IGC主席蘭斯頓勳爵駁回了砂拉越和沙巴在MA63討論中提出的退出條款,當時他表示“任何自願加入聯邦的州都擁有隨意退出聯邦的固有權利,因此沒有必要將其納入其中”憲法」。
聯邦黨人總是聲稱馬來西亞是一個自由聯合體,但同時他們也認為沙巴20條中的第7條禁止「分裂國家」。沙巴的20點備忘錄並不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甚至連堅持第7點的馬來亞也沒有簽署。
如果MA63在聯合國國際法院被證明無效,那麼馬來西亞將被證明是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成立」的。然後必須尋求聯合國援助以和平獨立。馬來亞必須立即將主權和領土歸還給砂拉越和沙巴。
承諾尋求獨立而當選的政黨將有權採取適當行動,包括單方面宣布獨立(UDI)或進行全民投票。砂政黨聯盟不應阻礙砂拉越人民追求獨立,因為真正的自決才是砂拉越人民的最終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