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晋高庭今日批准联邦政府及砂拉越政府以“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身份,参与砂石油公司与国油公司之间涉及795万令吉银行担保金的法律诉讼。砂石油公司强调,国油公司并未持有该条例下的执照,其在砂的天然气供应行为属违法,故其要求付款属不合理。国油公司则否认受上述条例管辖,并主张仅应受《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约束。
联邦与砂政府参与 砂油与国油担保金法律诉讼
2025年4月16日
(古晋16日讯)古晋高庭今日批准联邦政府及砂拉越政府以“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身份,参与砂石油公司与国油公司之间涉及795万令吉银行担保金的法律诉讼。
不过,鉴于两造需要时间准备,以协助法庭厘清案件所涉及的宪法与法律问题,因此,古晋高庭司法专员拿督法里兹谕令展延原定于今日进行的聆讯。
联邦高级律师阿末哈尼尔向法庭表示,联邦政府需要14天时间提呈书面陈词。而国油公司的代表律师Alex Ngu也申请展延审讯,因国油公司已入禀暂缓聆审砂石油公司起诉案件的申请。
砂石油公司向高庭表示,国油公司在2024年10月14日向他们索取银行担保金,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因此应被判无效。
据了解,国油公司是根据一份2019年12月30日签署的天然气供应协议,向砂石油公司提供天然气,如今则依据该协议要求对方付款;不过,砂石油公司认为这份合约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因此拒绝付款。
砂石油公司指出,该协议已因《2016年天然气分销条例》第7条文的修订而失效。根据修订后的条例,只有获得砂拉越天然气分销局局长颁发执照的天然气聚合商,才能在砂境内供应或分销天然气。
砂石油公司强调,国油公司并未持有该条例下的执照,其在砂的天然气供应行为属违法,故其要求付款属不合理。
国油公司则否认受上述条例管辖,并主张仅应受《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约束。
此外,国油公司也要求古晋高庭暂缓聆审此案,待吉隆坡高庭审理Shell SDMS有限公司对国油公司和砂石油公司所提起的诉讼案件结果出炉后再处理,以厘清蚬壳应将天然气供应款项支付予哪一方。
对此,砂石油公司的代表律师沈惠权(译音)以及砂政府法律顾问拿督斯里冯裕中皆反对展延及暂缓聆审申请。冯裕中强调,案件涉及公共利益,理应尽速审理,保障砂拉越、砂石油公司及国油公司的权益。
他指出,依据联邦宪法第121(1)条文,沙巴砂拉越高庭与马来亚高庭在地位上属平级法庭。国油公司要求古晋高庭等待马来亚高庭的裁决,是对沙巴砂拉越高庭的不尊重,也是一种“法院选择”行为。
尽管如此,司法专员法里兹表示,他有义务先聆审国油公司所提出的暂缓申请,并择定4月23日聆审有关申请。同时,他也谕令联邦政府与砂政府须在4月30日之前,就本案主体问题提呈书面陈词。
案件审讯日期将在4月23日处理完暂缓申请后再作决定。
据了解,砂石油公司于今年2月1日获砂政府正式委任为天然气聚合商,而首相拿督斯里安华也在2月17日于国会答覆时,承认砂石油公司为砂天然气聚合商,并表示国油公司与砂石油公司将就合作细节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