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兹里:就算《内安法令》及相似的法令被废除,无审讯拘留将保留!

纳兹里(上图)于纳吉宣布废除《内安法令》后说:就算《内安法令》及相似的法令被废除,无审讯拘留将保留!因此,很肯定的是,两项新法将保留无审讯拘留的条文,承袭《内安法令》的“精神”。

 

 

不要橱窗民主—浅谈废除《内安法令》与《紧急法令》

作者: 安那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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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23

马来西亚首相纳吉于2011年9月15日马来西亚日前夕宣布废除《1960年内安法令》以及结束3项紧急状态。纳吉的宣布,是国阵政府为制止新民主浪潮崛起冲垮其霸权统治而作出的“小开放”让步。此举不仅有大选糖果、“缓兵之计”的嫌疑,而且还有着想通过橱窗民主去维持国阵霸权统治“千秋大业”的意图。

我国人民争取民主运动取得小突破,让当权者改换策略应对,打开一道民主改革的小隙缝。但是我们不能掉以轻心,必须坚持不懈地展开民主抗争,在马来西亚这片土地上实现真正的民主与社会正义。

《内安法令》为何物?

《1960年内安法令》(Internal Security Act,缩写ISA)是马来西亚最恶名昭彰的法令,这项法令是英国殖民统治及冷战留给马来西亚人民的“遗产”。

1940年代二战结束后,反抗英殖民的民族解放运动在马来半岛如火如荼地开展,英殖民政府担忧左翼主导的争取独立运动威胁英殖民者的利益,而采取高压手段对付左翼运动。英国最高专员爱德华.肯特(Edward Gent)于1948年颁布《1948年紧急条例法令》(Emergency Regulations 1948),宣布马来亚进入“紧急状态”。所谓的“紧急状态”,其实是一场民族解放战争。马来亚共产党(简称“马共”)在英殖民政权的高压统治下被迫拿起武器进行武装斗争。在紧急状态下,英殖民政府大肆对异议人士任意进行无审讯拘留。

当马来亚于1957年8月31日宣布独立时,英国当局所颁布的紧急状态仍然延续,直到1960年7月31日才被解除。但是紧急状态被解除翌日,也就是1960年8月1日,一项新的恶法正式生效,那就是允许政府任意逮捕与未审讯拘留任何异议人士的《内安法令》。马来亚国会当时通过《内安法令》,理由是要应付共产党的颠覆活动,尽管当时马共的大部分武装力量已经撤退到马泰边境。草拟《内安法令》内容的主要人物,是曾经参与草拟《联邦宪法》、《国家土地法典》的英国人希柯灵(R.H. Hickling)。

最初的《内安法令》,拥有允许重新检讨该法令的条文,但是自此该法令经过逾20次的修改而有关条款也被取消。

在《内安法令》下,内政部长被赋予绝对权力去决定谁人无需经过法庭同意下被关押。

《内安法令》的中心思想是允许政府不必在公开法庭上证明某人有罪,就可以长期进行拘留。在《内安法令》第73条文下,任何被怀疑危害国家安全的人士,都可以被警方拘留达60天,警方无需扣留令就可以逮捕并拘留有关人士。

根据《内安法令》第8条文,在内政部长的授权下,被拘留者可以被延扣两年,每次两年届满的拘留期限又可以无期限地更新或延长下去。

马哈迪担任首相时期,曾于1989年通过的《内安法令》修改法案,让内政部长的权力免于司法审核,只允许法庭审核关于《内安法令》逮捕的技术事宜。

《内安法令》:镇压异议的工具

自《内安法令》于1960年接替紧急状态“问世”后,这项恶法就不断被有系统地用来逮捕与拘留异议人士,尤其是当统治集团陷入危机时,《内安法令》总是“打救”当权者的“仙丹灵药”,在社会上制造白色恐怖,成为我国民主的绊脚石。左翼政党人士、工会领导、学生领袖、宗教组织人士、学者、非政府组织成员等,都是在《内安法令》下被“金榜题名”者,有者甚至被拘留超过10年。

除了作为政治打压工具,《内安法令》也被警方用来无审讯扣押那些据说难以获取证据控上法庭的“犯罪分子”,包括伪造身份证、伪造钱币者,到最近从事走私人口活动的外籍人士。此外,《内安法令》也被用来拘留不遵守回教中心所制定的指南进行传教的“异端”回教团体,以及所谓“激进”的宗教主义者。

1960年代,联盟政府不断指控公开活动之左翼政党—社会主义阵线(简称“社阵”)的成员涉及马共活动,而多次援引《内安法令》进行大逮捕。社阵主席阿末.波斯达曼(Ahmad Boestamam)于1963年2月13日在《内安法令》下被捕,成为第一位遭《内安法令》拘留的国会议员。马来西亚于1963年9月16日的成立,引发了“马印对抗”(Konfrontasi)。联盟政府借助1964-65年的马印对抗向新马两地左翼力量开刀,以大逮捕将马来左翼镇压下去,社阵、回教党等重要领导都被逮捕。

1965年1月末开始,联盟政府为镇压社阵所号召的“213争取人权日”大游行,而对社阵领导进行大逮捕,被捕人士包括劳工党全国主席伊萨克.莫哈末(Ishak Muhammad,或经常被人称为Pak Sako)、社阵主席哈斯诺(Hasnul)、社阵总秘书达祖丁(Tajudin Kahar)、社阵副总秘书陈凯希、回教党全国主席布哈努丁(Burhanuddin Helmi)等人。大逮捕无阻213大游行在首都吉隆坡举行,1965年2月13日当天共有250名参加集会人士被逮捕及被控上法庭。213后,联盟政府继续进行逮捕社阵干部,造成社阵出现领导真空,社阵后来于1966年宣告解散。

1966年10月,人民党和劳工党动员党员于美国总统约翰逊(Lyndon Johnson)造访马来西亚期间举行反美援越示威活动,联盟政府充当美国帝国主义的打手,在约翰逊抵达前就在吉打、槟城、雪兰莪、马六甲等地大规模逮捕左翼人士。

1967年11月,马来西亚货币贬值促使劳工党号召在槟城举行总罢市。总罢市后来演变成种族骚乱,联盟政府借机颁布全槟进入紧急状态,逮捕多名劳工党干部。经过多次有系统地大逮捕,劳工党、人民党等左翼政党元气大伤,曾经在马来半岛呼风唤雨的左翼运动走向没落。

1969年5月全国大选,劳工党抵制大选,民政党、民主行动党、人民进步党、回教党等反对党在选举中取得相当不错的成绩,甚至打破了联盟在国会的三分二绝对多数议席,而且还赢得槟城州的执政权,并几乎执政霹雳州、雪兰莪州及砂拉越州。反对党胜利的喜悦并无法持久,大选结束3天后,发生了“513种族暴动”事件,造成至少百人死亡,联盟政府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由当时副首相拉萨领导的全国行动理事会制定了新的允许防范性拘留法令—《紧急(公共秩序与防范罪案)法令》。513事件后,政府继续使用《内安法令》拘捕劳工党和人民党成员,至于当时刚当上国会议员的民主行动党领袖林吉祥也遭到拘留。

到了1970年代,政府扩大在《内安法令》下被拘留的目标,也在国会通过更多剥夺人民基本自由权利的新法令,如《1971年大专法令》。当马来西亚于1972至1974年期间陷入严重经济危机时,农民、城市开拓者及学生的抗争运动升级,政府以《内安法令》镇压人民抗争。学生走入民间声援低下阶层群众的抗争,触动当权者的镇压神经,逮捕了马来亚大学和理科大学的多名学生领袖,包括后来当上副首相的安华(Anwar Ibrahim)、舞台剧《春雷》的马大学生吴建成、曾担任理大华文学会主席的赖顺吉等人。好些大学教授也遭到拘留,包括马大社会学教授赛胡先阿里。

1974年,当时为反对党的砂拉越国民党多名领袖也遭到政府援引《内安法令》逮捕。1976年,首相拉萨的病逝引发巫统党内斗争,这个执政集团内的纠纷又促成了新一波的《内安法令》逮捕行动,连执政党巫统党内的领袖也遭到逮捕,人社党和行动党的领袖则遭受池鱼之殃。

1979年,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的职工会为争取加薪而进行罢工,国阵政府的反应是以高压手段打击罢工工人,并使用《内安法令》拘留职工会领袖。

1970年代末,伊斯兰复兴运动的崛起,惊动政府使用《内安法令》拘留宗教主义者。1980年代初,随着左翼政党对当权者已经没有“威胁”,政府开始逐步释放在《内安法令》下被拘留多年的左翼人士。

马哈迪于1981年上台执政,《内安法令》继续被当权者用来当作护身符。在边境活动的马共已经无法对马来西亚政府构成“威胁”,但是政府仍然保留这个原本用来打击马共“颠覆”活动的防范性拘留法令。

1987年,巫统党内出现权力斗争,民间团体对马哈迪政策的批判声音愈来愈强烈,“茅草行动”出台拯救了马哈迪政权。共有107人在1987年10月27日的“茅草行动”中遭到逮捕,被捕人士包括朝野政党领袖、华教运动人士、环保运动人士、社运人士和宗教人士。

1990年,警方以有人策划沙巴州脱离马来西亚为由,援引《内安法令》逮捕了数名沙巴人。

1998年,巫统党内权力斗争触发了风起云涌的“烈火莫熄”(Reformasi)改革运动。警方祭出《内安法令》逮捕反对马哈迪政权的人士。

2001年,10名改革运动人士,包括当时公正党副主席蔡添强、活跃社运人士希沙慕丁.莱益士(Hishamuddin  Rais)、著名部落客拉惹.柏特拉(Raja Petra)等人。

2007年11月25日,约3万人参与兴权会(Hindraf)所号召的集会,阿都拉领导的国阵政府以镇压回应印裔社群的诉求,5名兴权会领袖于2007年12月13日在《内安法令》下被拘留。

2008年9月12日,警方援引《内安法令》逮捕3人—部落客拉惹.柏特拉、雪兰莪州行政议员郭素沁,及星洲日报记者陈云清,其中逮捕陈云清的理由是要“保护”她。

从1960年至2008年期间,遭到政府援引《内安法令》逮捕的人数至少10731人。

《内安法令》在过去半个世纪来作为当权者打击异己的镇压工具,延续了殖民时代的高压手段,强行夺走了众多社会运动人士的青春,甚至对政扣者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折磨,让这法令成为了“举世闻名”的恶法。内安恶法之“恶”,在于这法令允许无审讯拘留,违反“无罪推定”以及任何人有权接受公开审讯之权利的原则,不断被用来充当统治集团维护霸权地位的“护身符”及对付异议的“尚方宝剑”。

《紧急法令》:《内安法令》的亲兄弟

在马来半岛于1957年独立后,除了《1948年紧急条例法令》于1960年被《内安法令》取代,我国政府曾颁布四次的紧急状态,那就是:
1. (1964年)马印对抗紧急状态
2. (1966年)砂拉越政治危机紧急状态
3. (1969年)五一三事件紧急状态
4. (1977年)吉兰丹政治危机紧急状态

1964年的紧急状态,联盟政府借助马印对抗镇压左翼力量;1966年的砂拉越州紧急状态,将首席部长卡隆宁甘(Stephen Kalong Ningkan)给轰下台,“解救”砂拉越州政治分裂的危机;1969年的五一三事件,联盟政府以军法统治稳住在大选中被削弱的政权;1977年的吉兰丹州紧急状态,则让联邦政府以解决丹州政治危机为由接管了回教党所控制的丹州政权。

根据《联邦宪法》第150(3)条文,任何紧急法令一旦被颁布,必须通过最高元首公布撤销,或经国会两院批准才能够正是撤除。因此,尽管“危机”已经结束多年,但是这些“紧急状态”仍未结束,让政府仍然能够使用紧急状态时期制定的条例去为所欲为。

1969年513事件后政府颁布紧急状态,当时副首相拉萨领导的全国行动理事会颁布《紧急(公共秩序与防范罪案)法令》,允许政府任意逮捕及未经审讯拘留任何被认为危害公共秩序的人士。《紧急法令》是以《内安法令》为蓝本,制定了无审讯拘留的条文,让警方有权以“维护公共秩序”与“防止罪案发生”为由将任何人拘留60天,60天后由内政部长下令可延长拘留2两年,或限制居留2年,2年后再由内政部长定夺是否延长拘留或限制居留多另外2年。

在《紧急法令》生效以来,这项法令通常被用来逮捕与无审讯拘留涉嫌黑社会活动的人士,很多涉嫌重复犯下偷窃罪的人士也在这法令下遭到无审讯拘留。据估计,在《紧急法令》下被拘留者的人数比《内安法令》被拘留者还要多。

警方于2011年7月为阻止净选盟2.0所举办的争取干净与公平选举大集会时而援引《紧急法令》逮捕马来西亚社会主义党6名成员,是《紧急法令》首次被用于政治性拘留,也引起了民间强烈反对《紧急法令》的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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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内安法令》又怎样了?

2011年9月15日,也就是马来西亚日前夕,在发生709大集会后声望下滑而急需挽回劣势的首相纳吉宣布将向国会提案废除内安法令及取消3项紧急状态。过时且原来就不应该存在的内安法令和紧急法令似乎要“寿终正寝”,但是国阵政府却准备以两个新的恶法取而代之。

在纳吉宣布废除《内安法令》等一系列“新政”之前,我国经历了2008年的308政治海啸,人民见证了民联的崛起及国阵霸权被削弱,“两线制”雏形已经出现,加上2009年废除内安法令大游行、2011年709争取干净与公平选举大集会等人民力量的爆发,马来西亚社会正处于一个急剧改变的非常时期。加上2011年“阿拉伯之春”席卷中东与北非国家,让马来西亚的当权者也不得不“迎合”这波声势浩大的改变浪潮,就算是其本质(从前、现在直到永远)不变,还是必须摆出一个有意作出“改变”的姿态。

2011年709大集会前后的人民力量爆发,显见马来西亚人民已经克服了多年来在《内安法令》等恶法阴影下的恐惧心理。人民已经不害怕恶法,所以纳吉宣布废除《内安法令》其实已经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再说,国阵多年来欺骗人民所建立起来的“诚信度”,无不让头脑清醒的人民冷对纳吉的废恶法宣布,而纳吉声称要让马来西亚变成“全球最民主国家”的“豪言壮语”看来像千古笑话多一点。

马来西亚政府意欲制定两项新法令取代《内安法令》,其动机令人质疑这是否是延续《内安法令》政治打压工具“精神”的法令,让新法令只是新瓶装旧酒,就算《内安法令》被废除也没有对马来西亚民主自由空间带来多大的帮助。

根据纳吉的说法,政府将根据《联邦宪法》第149条的“精神”,去制定两项新法令以“防范颠覆、有预谋恐怖主义及犯罪活动”。《联邦宪法》第149条(对付颠覆、危害公共秩序等活动之立法),跟保障人民基本自由的第5条(人身自由)、第9条(行动自由)、第10条(言论、集会与结社自由)及第13条(财产权利)相抵触,而《内安法令》及其它紧急状态都是根据这一条文的“精神”所颁布,所以你以为两项新法令会捍卫人民的基本自由吗?若政府真的有诚意实现民主,废恶法还不足够,还必须修宪废除《联邦宪法》第149条文,方能保障人民的基本自由权利。

掌管司法事务的首相署部长纳兹里(Nazri Abdul Aziz)于纳吉宣布废除《内安法令》后不久(2011年9月20日)表示,就算《内安法令》及相似的法令被废除,无审讯拘留将保留!因此,很肯定的是,两项新法将保留无审讯拘留的条文,承袭《内安法令》的“精神”。纳兹里说“无审讯拘留是对付恐怖主义的重要元素”,而对于当权者来说任何威胁其统治霸权地位的,都是“恐怖主义”,当权者可以任意使用“国家恐怖主义”的手段去压制危害统治集团利益而被扣上“恐怖主义”帽子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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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无审讯拘留    不要橱窗民主

马来西亚并不需要新的《反恐法令》,因为政府在既有的《刑事程序法典》(Criminal Procedure Code)、《刑事法典》(Penal Code)及《对付洗黑钱法令》(Anti-Money  Laundering Act)中已经有详尽的打击恐怖主义之法律框架。当然这些既有法令中的反恐条文,仍然充斥着弊端,而且可以随时被滥用。

如果政府在新的《反恐法令》和《公共秩序法令》中保留允许无审讯拘留的条文,就表示纳吉政府并没有诚意落实民主改革,名义上废除了《内安法令》却实际上保存了《内安法令》的打压人权之“精神”。

马来西亚政府并不能仅仅废除防范性拘留法令或紧急状态就足够,反而需要落实更全面且更彻底的发法治改革,以实现真正以民为本的民主社会。在废除恶法上,马来西亚政府必须采取更迅捷且更具体的步骤,制定透明化且清楚的时间表去确保废除《内安法令》及取消紧急状态和其它防范性法令的决定可以尽快落实,并确保不会再有允许无审讯拘留的法令出现。只有当所有的钳制性法令被废除,而且再也没有任何新的钳制性法令出现,方能展现出马来西亚政府真正捍卫人权并促进民主的诚意。当然,若有人认为纳吉或国阵政府可以办到这些的话,就真的是“天方夜谭”。

废恶法,不要以为说说而已就算,也不要以为偷龙转凤就可以蒙骗人民。只要是允许无审讯拘留的法令还在,就算缩短扣留期限,也还是严重违反人民基本权利的恶法,妨碍我国民主社会的建设。只要国阵仍然执政,不管它怎样“转型”,还是改换不了其压迫性的本质,我国所谓的“民主”也只沦为橱窗而已。

我们不要橱窗民主。换掉国阵政府,是真正废除恶法促进民主发展的不二法门。我国新民主运动正在萌芽,需要更强大的、由下而上的人民力量去为民主护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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