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君灿----写在‘汶莱人民武装起义五十周年纪念’,砂沙併入马耒西亚50年之际。
‘马来西亚’的强行成立,自始至终都是英帝殖民统治者为西方帝国主义在这个地区的政治,经济战略利益的布置与安排的。马来亚的东姑集团只不过扮演一个“助纣为虐”的配合角色而已。虽然他也有扩张领土的野心,但如果得不到英帝殖民统治背后撑腰是不能得逞的。尽管当时在五邦广大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政党的领导下以各种形式包括合法与非法,公开与非公开,甚至最后到激烈时期以暴动,武装斗争高形式来反抗,还是无法阻止其计划与实行。
过去,五邦(新加波,马来亚,砂拉越,沙巴,汶莱)都是在英帝殖民统治之下,只有汶莱名誉上处于保护国地位。但实权依然控制在殖民统治者的手中。作为被奴役近百年的砂,沙二邦在未摆脱其殖民统治取得独立之前,它毕竟是拥有主权的殖民属地,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五邦社会主义党曾在吉隆坡召开会议建议;先行组织“北加里曼丹联邦”的概念。但后因各党信念上的差异与组织上的涣散未达完全共识予以落实。
英帝主义是老牌殖民统治者,贯以老奸巨猾统治手段著称,也是善于玩弄两面手法的高手,对于措施西方式的所谓‘民主’价值观念也有两套;在国内是一套真‘民主’;在国外又是一套假‘民主’在东征殖民地人民初期是以软硬兼施,一边大炮与一手圣经专程而来,占领后,则‘分治’与‘合并’策略,与时变通,轮番使用,玩得炉火纯青,它在前所讲的和后所做的不一样,随机应变。统治后期,为缓和各邦人民日益高涨的反殖民统治情绪,转移人民持久的斗争目标,它与马来亚东姑集团狼狈为奸,策动‘马来西亚计划’,宣称这是通过该计划达到各邦之自治独立。于是很快两国便串通组织一个所谓调查各邦民意的‘葛博特调查团’调查成员清一色由官方委任,成员的政治背景及其立场是否属合法,正当,中立性即到可见一般。即便后来因周边国家的强烈反对该‘计划’结果闹到联合国,联合国也不得不派调查团来调查,但是当时的联合国依然属英美帝国主义的势力范围,代表的团长由美国人担任,成员多是亲西方国家,所以依然在他们操控之下,调查后来的结果当然不言而喻了。也由此,无论是由英、马两国委派的‘葛博特调查团’或是联合国派来的‘联合国民意调查团’都是在编造假民意基础,并利用假‘民主’程序配合‘马来西亚计划’顺利推行。
但是,为蒙骗五邦广大人民群众,他们还厚颜无耻地向外界强调:“马来西亚是一种伙伴的结合,而不是在于马来亚联合邦接受婆罗洲地区,或摧毁砂拉越与沙巴的独立存在地位”。而东姑随后1961年七月十一日重访古晋时也向报界解析保证:砂拉越加入马来西亚联邦后将不会成为马来亚的‘殖民地’,砂拉越保持其自治权利与特征((1961年7月13日(砂拉越论坛报导))(The Sarawak Tribune)(录自吴岸编砂拉越史话)但是,事实与发展并不如他们所声称的那样:
(一) 参组‘马来西亚计划’前,砂拉越、沙巴二邦土地比马来亚还大,但参组后,却降为联邦中的二州属,权利的分配已不成比例,均是从属关系。
(二) 参组‘马来西亚计划’犹如合股新公司,其名为‘马来西亚’股份一样,股权也同等,但并不是这样,已无所谓的“伙伴”关系。
(三) 参组一个新国家应有的新宪法之制定。宪法拟定征求各邦人民之广泛意见,以取得共识,制订后交由各邦核准或人民公投方式予以最後表决。但建议中拟定新宪法无执行,则以马来亚宪法为基础。
(四) 宪法中所列之各项条款权利与义务,也无顾及到砂、沙二邦民族、宗教、文化教育、社会结构的特征,关系极不平等。
(五) 中央宪法的制订权力已越过各邦宪制,导致可以随时干预各邦地方事务。如1966年‘宁甘倒台事件’,导致州宪制危机就是个列子,已无称之自治或自主权利。
(六) 砂、沙二邦以马来亚国庆日为庆典并已无权受委为联邦元首显示已无独立实质特征。
可以说:参组‘马来西亚计划’及所订的条例是不符合砂、沙二邦人民的根本利益了,因为它存有许多互相矛盾,值得人们争议疑点,以及必要重新检讨之处;也与原先二邦人民的概念相距甚远,南辕北辙,似乎风马牛不相及。如今,除财经、文化、教育等领域,或是司法、立法、行政大权都集于中央,权力中心早已从殖民地统治者手转移,参组前承诺各邦所谓的“伙伴”关系,“自主权利地位”只不过是连篇的神话。砂、沙二邦实质上已沦为新殖民主义统治的属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