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的修宪问题,我认为首先应该说明的是1963年7月9日在伦敦签署MA63是一份非法无效的契约,因为国际契约的签署者必须具主权地位,而当时沙巴砂拉越还是英国殖民地,当年的砂拉越律政司就向英国当局指出沙巴砂拉越还是殖民地,这个会导致契约失效的问题。所以,马来西亚是英国马来亚基于某不可告人的目的而强行炮制的新殖民产物。这里,我是基于就算MA63是有效的,而对现在的修宪问题提出我的观点: 修改宪法必须修改 MA63 Article I
修改宪法必须修改 MA63 Article I
(余清禄 2021年10月28日)
2021年10月25日新闻: MA63修宪 国会 二读展延,预料12月才辩论。
一位工程师发展商朋友对近日舆论界沸沸扬扬的修改宪法事情,进行评论写道
:
I gazed into my crystal ball, and saw nothing meaningful coming out of the proposed amendments. What is gone is gone forever.
我回应这位工程师朋友说,我同意您,我记得,在2019年,
一位资深的前法官律师,来到诗巫,
和老友们交流时,
也曾拿出您出示的上述文件(Malaysia Agreement 1963 ,. Article I ),
当时,他指出, 文件里面明确写的字句
: 沙,砂,星 shall be federated with the existing States of the Federation of Malaya as the States of Sabah , Sarawak and Singapore .....
这位前法官律师指出
:修改宪法时,针对这一条如果没有重新写过,一切都是空的。
他说,从字面上,似乎可以有两种解读。
一种是沙砂星和马半岛11州federated, 成为第12,第13州,第14州,这是执政当局一路来,实质上看待的。
另一种是认为沙砂是和包含着11个州的马来亚联邦平等,就是三邦平等。
这位前法官律师说,起草文件者是高手,故意写成这样的模糊,可以让不同需要的读者,各取所需地解读,
可以在不同场合对不同的对象进行不同的解说。
而最后,在马国法庭较量时,这个Article I 将会成为紧箍咒 ,从而判决
:
按照法定原件精神,沙,砂是和马来亚包含的11州平等,是13州(或许有的改称为邦)之间平等,而不是和马来亚平等。
我赞成上述前法官律师朋友的观点。
我回应我上述工程师发展商朋友说,我认为:
1
我认为首先应该说明的是1963年7月9日在伦敦签署MA63是一份非法无效的契约,因为国际契约的签署者必须具主权地位,而当时沙巴砂拉越还是英国殖民地,当年的砂拉越律政司就向英国当局指出沙巴砂拉越还是殖民地,这个会导致契约失效的问题。所以,马来西亚是英国马来亚基于某不可告人的目的而强行炮制的新殖民产物。
这里,我是基于就算MA63是有效的,对现在的修宪问题提出我的观点:
2
在现在的所谓修改就如上面工程师朋友所言 nothing meaningful coming out of the proposed amendments.
3
要是官方真正认为是如东姑所言,是平等伙伴地位,
那就修改到明确写明
:
沙巴,砂拉越,和马来亚,三个地区实体平等伙伴关系。
明确写明白不是和马来亚的11州的各个州平等,绝不可把马来亚属下的11个邦牵扯进来。
请注意:
在MA63的法定文件,开头就明确说明合约所包含的单位方面是
Malaysia Agreement Concluded Between the UK and Federation of Malaya, North Borneo,, Sarawak and Singapore 而并没有包含马来亚的11个州。
所以,相应的Article I 之内,应立即取消把马来亚属下的11个邦牵扯进来的字句。
4
马来亚如果不同意,那么,任何的修改都没有意义。
1963年甲乙丙丁四位共组公司,说好的是平等伙伴,由甲安排注册。
1965年乙退出公司。
半世纪后,注册文件解密,丙,丁后代惊悉 :
a
乙退出的股份不知所踪,
b
丙,丁 的名义下股份还是各仅有一股,
c
而甲本身没有放名份,却放他的全部十一(11)个孩子的名份,各一股,甲的11个孩子共占11股(占全部股份的85%)。
d
而原始股东丙丁在58年后的今天,突然发现自己原本应该三份之一即33%的股份,竟然被剥夺到各人只剩7.7%。
尔今,类似如此荒唐的公然剥夺原始股东股份的违法文件和安排,如果不立即纠正,那么当前这样的修宪法还有什么意义可言 ?
5
因为MA63是国际契约,如果要修改,就必须做三件事情
:
5 A
先给砂拉越独立。
因为砂拉越还未独立,1963年7月9日签约时还未独立,从国际法理上审视,MA63是不合法是无效的,所以58年后的今天,如果相关各方还要搞联邦,那就必须给砂拉越 先独立,因为只有独立的国家才具和英国,马来亚,进行签订国际契约的法定地位。
这就和妇孺皆知的,还未成年的男女不得和异性签订婚约是同一道理。
为此,英国国会需要即通过Sarawak Independence Act 。
这也是当年砂拉越独立运动先驱,人民联合党在1962年呈给科波特民意调查团的备忘录里明确说明的,要求英国即给予砂拉越先独立,然后再商谈共组马来西亚的鲜明立场。
可惜,59年前的诤言,被强行成立扩大的英国马来亚(大马 ,在当时是一个被人们贬骂的反义词臭名,今天的人不知或许忘了当年历史,称大马,似乎是高仰马国 )当局踢到地毯下,终于酿成今天这样的悲哀而又难解的困局。
马来西亚58年来,这几年是砂拉越第二次各族民众大觉醒新时期,尤其是即将举行的本届砂拉越第12届立法议会选举中,砂拉越要索回主权的运动已经风起云涌,从城市到农村到偏远山区,寻求独立的呼声日益响亮,肯雅兰的旗帜在高高飘扬,民心思变了啊!
5 B
在新的联邦国际契约里需明确注明三方地位平等。
在同意上述英国马来亚首先给予砂拉越独立,或砂拉越进行方面宣布独立(UDI)的基础上来进行。
在签订的新契约里就明确注明是马来亚,沙巴,砂拉越三个国家的组合成的联邦。三个国家在联邦之内是平等地位,其相应的政府架构,权力归属,席位分配,首脑轮值,军事外交,警察边防,海关管控,领土领海,空海陆运,贸易旅游,金融银行,教育医疗,矿产资源,税收印花,宗教信仰,等等,都应该是基于平等伙伴地位考量的合理安排。
六十年代非洲大陆的大国坦喀伊卡和小岛国桑给巴尔,实行两国联邦,成立新国家名字叫坦桑尼亚,联合国注册新会员号,於联合国的两国原名原号码予以注销。
5 C
还给砂拉越人民行使当家主人职责。
在上述三个国家之间的 所有具体权益谈判皆事关沙砂全民子孙千秋万代大事,不能全部由几位代议士包揽。砂拉越政府需即通过公投法,并成立各重要课题的官民联席委员会,及时对各项大事进行讨论和取得共识和即时公告砂拉越民众,某些必要事项则通过砂拉越合格选民的公投(实际票投,或电子投票,视情况而定),让绝大多数砂拉越人民行使自己当家主人职责。
修宪需先刨到根,
模糊字句害死人;
明确写出三公司,
股权三分无独大;
平等伙伴要当真,
凌霸者终被抛弃。
上述建言,盼当政者能留意,则是砂拉越人民和子孙后代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