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年大马华人网站刊载了陈一凡先生的文章《从马来西亚的历史看砂沙移民自主权》,里面有对1963年成立大马至关重要的2个报告书《 1963年马来西亚协定(MA 63)》、《政府级委员会报告书(IGC)》做简介,值得参考。欢迎大家浏览详细内容於下:


| 从马来西亚的历史看砂沙的移民自主权 作者:陈一凡 03/04/2010 大马华人网站
多年前马来西亚人民进步党主席拿督卡维斯曾在国会说过这么一番话。他说,为了加强东西马的统合,东马(砂拉越,沙巴)两州政府“必须检讨1964年大马令”。他的所谓“大马法令”,我曾设法找尽了马来西亚国会所通过的议案资料,也咨询了许多司法界人士,都无法知道“大马法令”究竟是什么法令。1964年的什么时候有着这一项法令,以及这项法令所为是什么?虽然如此,他话中所指与西马政客以往所谓的“统合”,料它是指1963年马来西亚协订中的砂拉越与沙巴两州迄至目前所拥有的移民自主权,也可以说移民特权。 为什么砂拉越与沙巴从1963年马来西亚成立日开始至现在,都拥有这项移民自主权?如果想要了解这项许久以来颇令西马人,包括政客律师等耿耿于怀的移民特权,就得了解什么是马来西亚协订?换句话说,即是马来西亚最基本的历史。这也是最基本的历史知识。身为马来西亚人,尤其是国家与政治领袖,如果连这些基本的历史知识都没有,肯定是令人耻笑的事。
马来西亚是在1963年9月16日成立的。它是由马来亚联合邦,砂拉越,北婆罗洲,新加坡所组成。新加坡在1965年退出了马来西亚。 1963年以前砂拉越与北婆罗洲(现在沙巴的前称)都属英国的殖民地。马来亚联合邦与新加坡也是英国殖民地。惟马来亚联合邦在1957年8月31日获得独立,遂后新加坡也成为一个自治邦。 马来西亚的•成立,是经过这样的程序: 1961年马来亚联合邦总理东姑阿都拉曼首次提出了有关组织马来西亚的概念,目的在于促进马来亚与英国属地的经政合作,并且希望在这课题上与英国,砂拉越,北婆罗洲,汶莱及新加坡达致谅解。遂后成立了马来西亚咨询委员会(Malaysia Solidarlity Consultative Committee),并多次就组成马来西亚有关的诸多问题,先后在亚庇,古晋,吉隆坡与新加坡举行了会议。而经由英国与马来亚官员组成的柯柏特调查团(Lord Cobbold)也在1962前来砂拉越及北婆罗洲调查及确定两殖民地人民的意向。 就马来西亚问题,英国,马来亚,砂拉越,北婆罗洲政府接着在1962年8月份正式于亚庇举行政府级的准备会议。同年12月20日英国,马来亚,砂拉越,北婆罗洲政府级会议,就各有关问题举行了总结会议,并作出达致共识的与协议的“马来亚,英国,沙巴,砂拉越政府级报告书(Report of Malaya-Britain-Sabah-Sarawak Inter-Governmental Committee)。 政府级委员会报告是月一份代表英国,马来亚,沙巴及砂拉越各政府认可与核准的最重要文件,也是最终作为马来西亚协订的实质内容。要知道马来西亚协订,就必须知道这份“政府级委员会报告书”。它先是在1963年的3月8日砂拉越立法议会通过核准,继之13日在北婆罗洲立法议会通过核准。根据这份文件,马来亚,英国,新加坡,北婆罗洲,砂拉越最终于同年的7月9日在英国伦敦,正式签署了马来西亚协订(Malaysia Agreement)。而英国政府也在7月19日下午核准了马来西亚法案(Malaysia Bill).。继之马来亚,新加坡,砂拉越及北婆罗洲政府都在同年8月份先后在国会与立法议会核准了马来西亚法案。砂拉越的立法议会是在8月21日核准该项法案的。马来亚联合邦政府原来建议1963年8月31日成立马来西亚,鉴于当时汶莱武装事件引起紧张局势,英国的英联邦殖民地大臣桑迪斯(Duncan Sandys)敦促展延成立日期,而马来西亚最高元首也于8月29日签署马来西亚协订与9月16日正式宣告成立的颁布令。 除此之外,当时的联合国秘书长宇丹(U Tant)根据派往砂拉越及北婆罗洲调查团所作报告,在1963年9月14日砂拉越时间晚上10时30分于联合国总部宣布了砂拉越及北婆罗洲人民支持马来西亚的意向。 综合以上所述,可以肯定的一个事实:就是马来西亚协订并不是一个单边契约,而是多边政府所签署认可并共同遵守奉行的国际性文件。 政府级委员会报告书也并非单一政府的文件,而是相关政府达致共识与协议的最后正式法定文件;以及更重要的是它是马来西亚协订的基础文件,马来西亚协订是以它为基础的。 *政府级委员会报告书* 政府级委员会报告书签字的四方政府代表是: 英国:Lansdwne ,J.M.Martin, H.P.Hall, D.J.Gordon Smith, 马来亚:Abdul Razak, Abdul Aziz, C.M.Sheridan, N.Dond, 砂拉越:D.Jekeway, P.E.H.Pike, B.A.St.J.Hepburn 北婆罗洲:R.N.Turner, D.A.Stephens, W.K.C.Jones, 政府级委员会报告书列明了有关联邦事务及砂拉越北婆罗洲政府事务,范畴与权限的有关条款,即一般所指马来西亚契约。这些包括1.宗教2.移民3.教育4.公民权5.联邦立法6.州宪法7.立法权的分配8.土地9.国家政府理事会10.财政条款11.选举12.司法13.公共服务14.国家语言15.土著民族特殊地位16.宪法保护17.联邦部门过渡时期的处理18.现有法律19.紧急权力20.过渡时期的联邦部门安排21.县未决案件莪处理22.对财政与技术援助的国际合约23.统治者会议的赞同。 由此可知,一般所称的马来西亚契约,实际上是23条而非21条。从这些条款中,砂拉越与沙巴(前北婆罗洲)都享有不少的特权。惟至今其中的许多特权,都已经在无形中消失。 目前令人瞩目的是自主权,即在此协订下砂拉越与沙巴在移民的控制方面有独立的权力。因为如此,砂拉越及沙巴两洲政府的这项权力,长期以来就一直令西马的政治领袖与其他的有心人耿耿于怀,说这是“一国两制”。 以下为移民条款的内容: 1。联邦保持控制入境马来西亚的权力。惟进入砂拉越及北婆罗洲须先通过有关的州政府。 2。联邦宪法须修改以配合砂拉越及北婆罗洲与马来亚联合邦之间的移民的控制。 3。联邦政府不可在没有获得砂拉越及北婆罗洲政府的同意下,擅自修改有关两洲的移民条例。 4。砂拉越或北婆罗洲政府所批准的外国人,准许进入砂拉越及北婆罗洲,除非是具有特殊情况则由联邦政府决定。 5。任何外国人或马来西亚人要进入砂拉越及北婆罗洲,必须获得有关州政府的批准,政府官员则例外。 6。联邦政府必须保证,联邦与砂拉越所进行的计划,如果有关有合格的劳工,联邦就不可聘用外劳。联邦政府也不可拒绝砂拉越及北婆罗洲所需要的外国专家或技术顾问入境。 经由上述内容,令人可知为何至今外来劳工,包括西马劳工及专业如律师医生前来砂拉越及沙巴两州,须获州政府批准始能执业的原因。 *为什么要有移民自主权?* 对于砂拉越及沙巴来说,移民的控制是重要的,而且在政府级报告书中将之列为特例的权力,除了砂拉越及沙巴的人民与政府之外,联邦政府都无权对砂拉越及沙巴的移民控制权进行检讨与修改。 时为英国殖民地的砂拉越及北婆罗洲(今日沙巴),为什么对外来的移民必须有控制权?这是需要从马来西亚成立前的有关民意调查,英国与马来亚政府对这问题的态度,及砂拉越与北婆罗洲政府在筹组谈商的整个过程中。所持的立场去了解的。而这些在柯柏特委员会报告书(Report of the Cobbold Commisionon their Enquiry in North Borneo and Sarawak on The Malaysia Proposal),马来西亚团结咨询委员会“马来西亚备忘录“(Malayisa Solidarity Consultative Committee,Memorandun on Malaysia)等重要文件中充分反映的。 柯柏特委员会是由英国及马来亚联合帮官方的联合组织。其成员包括:(英国)Lord Cobbold, Sir Anthony Abell, David Watherston (马来亚)拿督王保尼,Muhammad Gazali bin Safie。这委员会于1962年2月19日抵达古晋听取砂拉越人民对马来西亚计划的意见及建议,稍后前往北婆罗洲的亚庇。该委员会不久因发表了有关北婆罗洲及砂拉越人民对马来西亚建议与意见之“柯柏特委员会报告书“。
“我们也建议不应限制由婆罗洲地区进入马来亚的人民行动,我们注意到关于限制公民行动自由的规定,将会抵触到在宪法下所保证的基本自由,但是鉴于局势的特殊的情形,我们极力建议应订立适当的宪法规定以方便安排。” 除此之外,马来西亚团结咨询委员会之“马来西亚备忘录”也提及砂沙移民控制权的问题。这份备忘录是由北婆罗洲代表团团长Datu Mustapha bin Datu Harun,砂拉越代表团团长杨清和,马来亚联合邦代表团团长Mohamed Ismail bin Mohd Yusof及新加坡代表团团长李光耀于1962年2月3日在新加坡签署。 备忘录指出:“本委员会曾经很广泛地讨论进入婆罗洲地区移民的问题,鉴于在婆罗洲地区,新加坡和马来亚现存的优良的统制且存有同样的法律,移民事务应由中央政府负责的概念,虽然可以接纳,但是来自婆罗洲的代表团却认顾虑到将来可能会有从新加坡和马来半岛向婆罗洲•地区的自由移动而深感不安。目前这些地区入口非常稀少,因此可能吸引来自过份拥挤和入口稠密的新加坡和马来半岛各州的移民。婆罗洲地区深望能够保障它们的土地,贸易和职业,以免被来自马来西亚其他部份的人所占取。它们也深望没有来自马来西亚其他地区部份的不良份子,能够准许进入婆罗洲地区,并且已注意到为此目的的现在有充份的安全措施。” 备忘录也指出::“本委员会并未忘却一项事实,即如果将来婆罗洲各邦想要迅速的进步和发展,它们将需要吸引劳工和技术人员,而这些人员应该以合理的速度获得。但是为了对婆罗洲地区的公平起见,本委员会觉得应该给予应该地区一个机会,去决定它想要采取的发展速度所可能引起的入口问题加以考虑,同时依据全国计划配合整个马来西亚联合邦的全面发展的一般宗旨和趋势。鉴于婆罗洲各邦在土地农业和州政府机构方面的自主权,和对地方政府的统制,各州当然可获某些保障。对于这些事项采取某些政策,可能产生使人无意甚至阻止他们移入这些地区的效果,但是婆罗洲各邦不觉得十分乐意,除非它们拥有宪制上的保障。” “本委员会因此欢迎马来亚联合邦首相的声明,谓他极度同情婆罗洲各代表团对此事的意见。所以对于将来不会有毫无阻碍的由其他马来西亚各邦移民到婆罗洲各州,而实施这种控制移民的宪制条文,可由宪法专家策划的保证,本委员会会觉得满意。” *砂拉越殖民地政府对移民的态度* 在移民控制的问题上,时为英国殖民地的砂拉越政府于1962年1月4日发表的“马来西亚和砂拉越”(Malaysia and Sarawak)表明了立场:“我们一般上同意联合邦政府拥有管制外交事务,防务事务,÷和内部安全的权力。砂拉越因此将通过联合邦而拥有海外的代表,参加联合邦的武装部队)将来联合邦的武装部队必定包括砂拉越的队伍〕,和维持法律和秩序的联合邦统治权。砂拉越想保留什么其他联合邦权力为其他州权力呢?马来亚首相(东姑阿都拉曼)已经同意关于由马来西亚其他各州移民入砂拉越的问题。砂拉越政府可以维持控制权力。达到此目的的方案,由宪制专家去策划。如果有需要从马来西亚其他地方,移入更多的人来发展砂拉越的经济能力,这问题将由砂拉越的人民自己去决定。” *东姑同意维持砂拉越及沙巴移民控制权* 事实上,当时的马来亚联合邦首相东姑阿都拉曼已在1961年10月16日的马来亚国会清楚地表示:“在我们未来的宪制安排上,婆罗洲人民可以在他们有强列感觉的问题上,有较大的发言权,诸如对移民,关税,婆罗洲化和他们的国家选举权的控制。” 同时,婆罗洲政府1962年1月31日在亚庇发表的“北婆罗洲和马来西亚”(North Borneo and Malaysia),也如此披露:“为了证明他对婆罗洲地区的内政,尽量作最少的干预的诚意,东姑阿都拉曼已经同意北婆罗洲政府对于马来西亚其他各州移民入北婆罗洲的问题,应该维持控制权。” 以上诸项历史文件,无疑的清楚说明砂拉越及沙巴至今扔拥有移民控制权的历史背景,社会,人口的原因,并且多边政府(英国,马来亚,新加坡,砂拉越及婆罗洲)对此课题,所达致的共识于协议,更重要的是当时马来亚联合邦政府的认同,与首相东姑阿度拉曼在课题上的态度和承诺。 *统合基础是尊重历史* 从上述马来西亚协订的事实,与诸项重要的历史文件的证明,西马政客的所谓“1964年大马法令”实在是不知所云。同时他对马来西亚的历史一无所知,也确实令人吃惊和可悲! 其实砂拉越及沙巴两州拥有移民特权,而耿耿于怀,并对检讨之事念念不忘的这些政客,总是喜欢以统合观念作为理由,来试图达致目的。并且藉以误导对这些历史无知的西马人。 谈到有关马来西亚协订的历史,实际上对它缺乏了解和认识的,也包括东西马的政治人物,尤其是目前年轻一代。前者多是不学无术;后者却从小就被课本中的错误历史所误导。上述的历史文件肯定有关事实:马来西亚成立于1963年9月16日,即使是马来西亚联合邦宪法也列明这是“马来西亚日(Malaysia Day)”.可是课本上却将1957年8月31日作为独立日。实际上这是马来亚联合邦的独立日。,其时砂拉越于北婆罗洲尚属英国统治的殖民地。因此一直以来马来西亚的独立日被人为的把冯京当马凉与张冠李载,这是篡改马来西亚真正的历史。 上述历史文件令人了解为何在马来西亚契约的23条款中,列明砂拉越及北婆罗洲的移民主权。简单一句话,就是人口稀少与各方面都比马来亚落后。直至今日砂拉越及沙巴两州的社会,基本建设,工业发展,农业发展与乡村发展等各方面,都和西马等量齐观了吗?记得2006年发生在砂拉越内陆岜卡兰高原的直升机空难事件,。巴里奥与外间联系的电话,除了警署,诊疗所外,只有一个公共电话。这是砂拉越内陆一切尚属落后的一个典型。类似这些与现代科技及现代文明还有很大距离的现象,就不知是否引起这些政治人物的关注,而促请有关方面去加以检讨? 因此,统合应该建立在正确意识的基础上。所谓统合,不应该是你统(治)我合(作),而是在国家意识下多元种族与多元文化的互相交流及融合。对于马来西亚人来说,尤其重要的是了解与认识马来西亚的真正历史,尊重自己的历史,以真正的历史思维和精神来促进融合,如此来谈论东西马的问题,才会有实际的意义,否则只能被视为另有意图无的放矢罢了。 本文修改于: 09:21am 03/04/2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