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马协议与大马未来

Map of Malaysia

东、西马人民对这个国家的成立,基本上拥有不同出发点。大马53年,沙、砂在各领域发展显然落后西马,加上政治霸权以及联邦宪法的修正,将“沙巴及砂拉越的三大立国伙伴地位降格为第十二及第十三州”,形成东马人民的心理不平衡,因此,不断地提出自主权课题。 2008年全国大选抬头后,沙巴乃至砂拉越自主权课题走红,尤其是在今年中旬的砂拉越州大选,更见一斑

 

大马协议与大马未来

 邬平生     发表于 2016年9月19日 

 

马来西亚于上周五庆祝立国50周年,而促成这个日子乃至整个国家的诞生之关键,莫过于1963年的马来西亚协议。身为马来西亚人民,都有义务知道这是一份怎么样契约。

这是紧接着英国、马来亚、北婆罗洲、砂拉越四方在完成政府际委员会系列会议,确定成立马来西亚这个新联邦国家的宪制与行政安排,并于1963年初颁布报告的后续行动。马来西亚协议是由英国、马来亚、北婆罗洲、砂拉越及新加坡五方于1963年7月9日在英国伦敦签署的成立新联邦的协议,内容分英文及马来文两部份,虽然全部只有简单的十一条文,却附录了十一项非常重要的文件,即是由附录A至K,包括了马来西亚法案,沙巴、砂拉越及新加坡三地宪法,以及马来西亚移民法案等。

北婆(今称沙巴)方面由六人代表签署,他们是马士达华、唐纳史蒂芬、琼斯、丘钖洲、贺里及昆沙纳孙丹;马来亚由时任首相东姑阿都拉曼、拉萨、陈修信、善班丹、翁毓麟及林瑞安签署;英国由时任首相麦美伦联同丹肯山迪及领导政府际委员会的兰斯顿恩签署;砂拉越由豪斯登毕克、天猛公朱加、阿邦慕斯达华、林鹏寿及阿邦奥彭签署;新加坡由时任总理李光耀联同吴庆瑞签署。

该协议的十一条文是:

第一条:作为英殖民地的北婆与砂拉越,以及新加坡将依据本协议及各项附录联邦化,成为沙巴、砂拉越与新加坡,与马来亚联邦组成联邦称为“马来西亚”。

第二条:马来亚政府须采取适当行动,依据本协议A附录在马来亚国会立法,并在1963年8月31日生效(此日是马来西亚日)。

第三条:英国政府将寻求女王会同枢密院批准,依据本协议B、C及D附录授予成为马来西亚州属的沙巴、砂拉越、新加坡之宪法。

第四条:英国政府将采取适当步骤在国会提呈法案并寻求通过,于马来西亚日起,英国放弃对北婆、砂拉越及新加坡的主权。

第五条:马来亚政府将采取适当步骤在马来西亚日之前,依据本协议E附录,在国会提呈法案并寻求通过,将马来亚联合邦移民法令扩展及制定新条文,以纳入有关入境沙巴及砂拉越的规定之条文。

第六条:英国与马来亚于1957年10月12日签署的防务及双边援助协议,须扩展至整个马来西亚国土,以让英国继续使用在新加坡和马来亚的军事基地和军事设施,负起马来西亚及共和联邦的防务与援助责任,及维持东南亚的和平。这须依据本协议F附录进行。

第七条:马来亚联邦同意英国政府在马来西亚日之前依据G附录,制定补偿其在北婆及砂拉越的海外官员退休福利;英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须在马来西亚日过后尽速签署本协议的H及I附录,如情况需要,马来西亚政府也须同步获得沙巴、砂拉越及新加坡政府签署有关附录。

第八条:倘若马来西亚宪法未有条文履行1963年2月27日签署的政府际委员会报告A及B附录以及第三章,马来亚联邦、北婆及砂拉越须采取立法、行政或任何其他必须之行动加以履行。

第九条:马来亚联邦及新加坡须将有关共同市场及财务安排的本协议J附录制成协议。

第十条:倘若马来西亚宪法未有条文履行本协议K附录说明之有关广播与电视事宜,马来亚联邦及新加坡须采取立法、行政或任何其他必须之行动加以履行。

第十一条:除了本协议的附录以英文书写,本协议包括英文本和马来文本,倘内容存疑,以英文本为准。

由于后来面对来自印尼及菲律宾反对成立马来西亚,进而须由联合国代表团前来调查,该五方逐于一1963年8月28日再签署另一项协议,将成立马来西亚的日期,由1963年8月31日展延为1963年9月16日,这是9月16日马来西亚日之由来。

作为附录A的马来西亚法案,就是于1963年8月12至20日提呈予马来亚国会辩论及通过的法案,旨在将原有的马来亚联邦宪法,扩大为马来西亚宪法,即是将马来亚宪法总共一百八十一条文当中,九十六条文之多获得修正,并且新增四十五条文,另外十三项附章当中,有十项获得修正。这意味着,原本的马来亚联邦宪法,有一半获得修正,目的除了立法成立马来西亚,亦为沙巴及砂拉越提供特别保护。马来亚国家元首于同年8月26日御准该法案。

同样的,作为殖民地政府的英国也配合马来西亚立国展开立法程序,那就是于1963年7月31日在英国国会提呈、辩论与通过1963马来西亚法令,旨在正式放弃对沙巴与砂拉越的殖民地主权。至于沙巴、砂拉越及新加坡三地宪法,从未在马来亚国会提呈通过,而是由英女王会同枢密院直接批准,并依据马来西亚协议生效。

沙巴著名学者再纳阿查迈因认为,马来西亚协议是国际性协议,并于1970年由英国向联合国注册,它是超越大马司法的协议,除非得到原本的五方同意,一如于1963年8月28日更改立国日期一般,否则有关内容无从修改。因此,他指出,大马联邦宪法不得违反该协议;更重要的是,大马协议与政府际委员会报告书相联,因为它的第八条文规定,各方政府必须确保该报告内容获得兑现。该内容包括了大马立国后对沙巴及砂拉越的种种保障。

大马未来

原本称为马来亚的西马人民无论是什么种族,一般都对1957年8月31日的“默迪卡”独立日有着深厚受感情,因为他们都是经过“马来亚紧急状态”的“共产党武装威胁”的一群,并共同向英殖民地政府争取独立;因此,每年来到八月份,都会“情不自禁”地自1957年算起纪念年份,把独立视为立国、把8月31日独立日视为立国日。这是情感反应。

但是,在东马,尤其是沙巴,相反的,是英国人因全球去殖民地及经济压力下,自己要撤出婆罗洲,才提出或认同成立马来西亚这个新联邦国家的计划。不少沙巴人民当时还对英国人“依依不舍”,这可以从当年的柯博委员会前来婆罗洲调查民意获得的回馈证明。因此,东、西马人民对这个国家的成立,基本上拥有不同出发点,加上当时两地社会经济水平大有差别——根据当时英国驻东南亚最高专员昔克尔克的评估,“砂拉越落后十年,北婆(沙巴)至少落后廿年。”

大马成立后半个世纪,沙巴及砂拉越在各领域发展显然追不上西马,尤其是比不上西马中部地区,加上政治霸权以及联邦宪法的修正,将“沙巴及砂拉越的三大立国伙伴地位降格为第十二及第十三州”,形成东马人民的心理不平衡,因此,不断地提出自主权课题。大马立国时提出的廿条款或自主权课题,多年来犹如股市般起起落落,唐纳史蒂芬于1965年在吉隆坡压力下辞去首席部长职后、马士达华于七〇年代中旬遭吉隆坡排挤时、团结党于八〇年代单独执政沙巴面对吉隆坡压力时,都纷纷提出有关课题.

1994年国阵在大批团结党州议员叛变下接掌州政权后,有关课题陷入“熊市”,直到西马政治出现大变化,以安华依布拉欣为首的反对派势力于2008年全国大选抬头后,沙巴乃至砂拉越自主权课题走红,尤其是在今年中旬的砂拉越州大选,更见一斑。

眼前最为重要的固然是如何“解决问题”,阿查迈因主张“依法检讨整个局面”,沙巴各个朝野政党纷纷高喊“恢复沙巴自主权”、“兑现大马协议”、“重掌失去的权力”,一时间,成立委员会的成立委员会、在媒体高喊的在媒体高喊,作为全国性的在野民主行动党也于最近提出“新联邦、新希望”口号,图在本土课题“牛市”中杀出一条“血路”,联邦政府也在“研究下放权力予沙巴及砂拉越”。

南海这岸,声音虽大,步伐却是蹒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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