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志豪说:过去两年砂州议会一连两次一致通过了维护砂拉越权益和权利的动议。砂州政府已向布城联邦政府发出强烈要求讯息,即是:
- 根据联邦宪法第112D(4)条文检讨赐给砂拉越的特别拨款,即在马来西亚成立后承诺每5年作出检讨;
- 把在砂拉越收取的土地转让、抵押和其他土地交易的印花税,交还砂拉越,这些钱应该是属于砂拉越的财政收入,可是53年却错误付给联邦政府;
- 检讨和修改2012年领海法令(法令750)的第3和第四部分。
现在我将联邦宪法112D 条文从马来文版本翻译成中文如下:
索权问题 联邦宪法112D 条文
( L h 译 於 28/11/2016 )
巴都林当州立法议员施志豪说:过去两年砂州议会一连两次一致通过了维护砂拉越权益和权利的动议。砂州政府已向布城联邦政府发出强烈要求讯息,即是:
- 根据联邦宪法第112D(4)条文检讨赐给砂拉越的特别拨款,即在马来西亚成立后承诺每5年作出检讨;
- 把在砂拉越收取的土地转让、抵押和其他土地交易的印花税,交还砂拉越,这些钱应该是属于砂拉越的财政收入,可是53年却错误付给联邦政府;
- 检讨和修改2012年领海法令(法令750)的第3和第四部分。
至于领海法令(法令750)我手头上没有资料。 现在我将联邦宪法112D 条文从马来文版本翻译成中文如下:
112D 检讨对砂拉越和沙巴的特别给於
- 表10 的第4部分和第一节和第1小节和第二节所阐述的特别给於,和任何替代给於品或者附加给於品,根据此条文,应该由联邦政府和州(这里的“州”字是复数)政府或者是有关的州政府。根据第4条文所说的期间和如果这些政府同意任何特别给於品受修改或被取消,或者给於别种特别给於品作为代替,或者连同这些特别给於品或者是任何一项特别给於品。因此,第4部分和112C 条第2条文需要修正,在最高元首的旨令下加以执行此协议。
附带条件是在第一次检讨时 表10的第4部分和第一节和第一小节和第二小节不允许质疑除非是决定跟随着的联系5年要给於的总数量。
- 再次条文下任何一项检讨都需考虑联邦政府的财务情况并且考虑州(“州”字是复数)或者有关州属的需要,但是归咎於必须努力确保州的生产,足於赏还州政府服务的开销在检讨的时期内,以合理取得的拨款加大此种服务。
- 所需的拨款必须制定,在某项检讨时期即是5年为期(或者除非是第一个检讨阶段)或者联邦政府和州(“州”字是复数)政府或者有关的州政府一致同意的更长时期,但是在第一条文下的任何指令执行某项检讨的决定在检讨结束后立即生效,除非是受其他指令的克制,在次条文下。
- 再次条文下,检讨不能提前进行俾使检讨之决议自1968年年尾后执行,或者第二次检讨还是更后的检讨,或者自上一次检讨所给於的时期。但是,归咎於砂拉越和沙巴两州的检讨必须要在1969年和1974年举行。此后,任何一州在任何时候(在时候或者在上届检讨后所给於的期间)正如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需要。
- 再次条文下,如果联邦政府通知州(“州”字是复数)或者有关的州属要改变移交任何像表10第5部分所陈述的税收(包括根据此条款所做的任何替代移交品或者附加移交品)的意愿,或者有关112C条文第4项之意愿要更改。那么检讨要顾及此种改变和拨款要在最高元首的旨令下制定以使此种改变能执行在所允许的检讨期开始后。
附带条件—此条文不能同时使用在第4,7,和8部分的移交品和第5或者第6部分下的移交品以致第二次检讨。
- 如果在某项检讨联邦政府和某个州政府不能达致协议或者任何事故,那么此事故要阅独立自由评估者。评估者有关此事故的建议可以约束两个有关的政府而且像建议去执行也就是有关的两个政府的协议。
- 108条文第4项不可被使用来责成联邦政府与国家财务委员会谈商在此条文所出现的事故。
- 在此条文下最高元首所发出的任何旨令必须在每次国会会议程述。
(联邦宪法112D 条文全文完毕)划线部分是YB 施志豪所讲述的部分。
2。马来西亚联邦宪法附录表10---- 共分5个部分。 ( 第4和第5部分与砂拉越和沙巴息息相关)。
第4部分(对沙巴和砂拉越的特殊赐物)
- 有关砂拉越每年给於5,800,000/-Ringgit.
- 有关砂拉越,1964年的赐物和跟随着的4年总数,分别每年为$3.5百万,$7百万,$11.5百万,$16百万和$21百万;往后的每年要根据112D条文下的检讨所规定的数目。
2.1 有关沙巴,特殊赐物的数目是每年超过5份之2 (2/5)的1963年沙巴纯税收给於联邦的纯税收,如果
a. 马来西亚法令在1964年实行;和
b. 1963年的纯税收的计算法,是在马来西亚日或者之后,有任何税收或者附还有做任何变动不能计算在内。
( 纯税收的意思:对此意义---- 联邦所接受的税收,应该扣除联邦还给州的税收。)
2.2 有关沙巴,1968年前的任何一年,给於州在公路方面的特殊赐物(参阅联邦宪法附录表10第2部分6(1)条文)是少过$5,179,500/-;附加给於的数目是与不符的数目相等。
3.有关砂拉越和沙巴,1974年之前的任何一年,和1974年开始州的谈商委员会有权制定法令关于陆路运载乘客和货物或者用机械拖运车辆,于是这种权力还在实行,那么特殊赐物是相等与该年该州陆路交通部所付还的款项。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附录表10第5部分------对于交给沙巴和砂拉越赐物和资源税收
1.石油进口和产品国内消费税。
2.木材和其他森林产品出口税。
3.任何矿产可以征收出口的印花税,锡米除外(但是包括油矿)没有10% ad valonrem被计算出口税,此矿物出口税或者成为总税收的税数的多寡和矿物税征收至10% ad valorem.
4.有关沙巴,医药和卫生还是在州政府所承担消费的项目表中,30巴仙的所有海关税收,出了1,2,3条以外。
5.1974年前的任何一年和在1974年开始,州内谈商委员会有权制定法令有关陆路运载乘客和货物或者用机械拖运车辆或者车辆执照,于是在此权利继续进行中,遵照执照还款。
6.1974年前的任何一年和如果有在1974年开始州谈商委员会有权制定法令关于用机械推动车辆注册,那么在此权力继续进行中,付还车辆注册费。
7.州贩卖税收。
8.从海港局或者内陆河流局的税收,联邦除外。
*** 我将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12D 条文和宪法的附录表10 第4和第5部分(第1,2,3部分不重要) 自马来文版本翻译成华文供参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