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拉越总理阿邦佐今天在立法议会上重申:砂拉越领海内的大陆架,砂拉越拥有绝对归属权,没得谈。任何从事资源勘探及开采的实体﹐都必须遵守用以监管岸上及大陆架油气活动的砂拉越律法。此外﹐砂拉越政府有权确保其律法受到遵守﹐并且不应受到任何一方的质疑。
砂拉越总理:联邦无拥有权 大陆架属于砂拉越
2024年11月20日
(古晋20日讯)任何从事资源勘探及开采的实体﹐都必须遵守用以监管岸上及大陆架油气活动的砂拉越律法。此外﹐砂拉越政府有权确保其律法受到遵守﹐并且不应受到任何一方的质疑。
砂拉越总理拿督巴丁宜阿邦佐哈里是在今日于砂立法议会大厦进行部门总结时﹐如是表示。
他重申﹐砂拉越领土内的大陆架部份是不可剥夺的权利﹐也是不可协商的。
他透露﹐根据1958年土地法典﹐砂拉越的海床及底土最初属于皇室土地﹐并在马来西亚于1963年马来西亚日组成时﹐成为了砂拉越政府的资产。
“作为1963年马来西亚立国契约的附件﹐砂拉越宪法第47(2)条文对此有明确规定。”
他续称﹐1963年马来西亚立国契约及1963年英国马来西亚法令﹐没有将任何在砂拉越边界内的大陆架土地授予联邦或联邦政府﹐所以对于砂拉越海床及底土或其大陆架﹐联邦政府没有拥有权。
他同时披露﹐砂拉越边界也受到联邦宪法第2条文的保护﹐即不能在未经砂拉越立法议会同意下进行更改的规定﹐进一步确保了砂拉越领土的完整性。
“2009年大陆架(修正)法令﹐也明确保护了各州边界内的海床及底土权益。”
他为此强调﹐砂拉越声称其对于领土内的油气资源主张﹐并不是毫无根据或没有道理的。
“在英殖民时期及独立前期﹐其都行使过相关权益。”
他说明﹐对于砂拉越在其边界内大陆架的不可剥夺权利﹐没有人可以质疑。
“那是因为﹐有关做法将抵触1963年马来西亚立国契约﹐并构成对于砂拉越宪法及联邦宪法的侵犯。”
立法权不容侵犯
他说﹐透过1958年石油开采法令及2016年天然气分配法令﹐砂拉越保持对于其资源的立法权﹐而该2项法令﹐乃隶属于砂拉越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限。
他直言﹐任何从事资源勘探及开采的实体﹐都必须遵守用以监管岸上及大陆架油气活动的砂拉越律法。
“砂拉越政府有权确保其律法受到遵守﹐并且不应受到任何一方的质疑。”
他表示﹐联邦宪法内阐明的砂拉越权益及立法权﹐也不容受到侵犯。
“砂拉越对于其土地﹑资源及大陆架的主权﹐已根深蒂固地存在于1963年马来西亚立国契约﹑砂拉越宪法及联邦宪法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