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跟民眾是最贴身的,民生的问题从水灾、塞车、道路清洁等,都在地方议会权限的范围。然而,1963年大马成立之后,联盟就取消了地方政府选举,赋权州政府来委任地方政府的成员。 在缺乏民意的基础、不受民意监控的市议员,在决策和执法上往往听命于「主人」多于「民意」。
50年前的那一票
当国阵民联忙著人选的佈阵、议席的爭夺战、网上网下高呼选民5月5日回乡投下手中一票之际,不懂还有多少人还记得那50年前的最后一票,第三张民主选票──地方议会选举。
地方议会,实际上跟民眾是最贴身的,民生的问题从水灾、塞车、道路清洁,到垃圾的处理、整个城市的设计和发展,都在地方议会权限的范围或与其息息相关。
然而,自1963年的地方议会选举后,当时国阵的前身──联盟基于「马印对抗」,取消了地方政府选举,並在1976年通过地方政府法令,赋权州政府来委任地方政府的成员。自此不管是市议会、县议会,甚至村委会成员,都是通过委任的方式產生。
这种委任的方式,成了政党权力的分赃,市议员配额沦为执政党安插或安抚地方领袖的官职。在缺乏民意的基础、不受民意监控的市议员,在决策和执法上往往听命于「主人」多于「民意」。因此,我们不时可看到,地方政府可无视在地居民的反对,而一意批准可影响地方生態、改变在地文化气息的发展计划。
许多研究和实例已证明,地方政府的民选,是提供在地居民一个参与地方管理、资源分配和决策的机制,让居民投入社区的管理与建设,不只可培养居民对社区的积极及主动参与,也可加强社区的凝聚力,打造社区的意识。而民主意义不只在于选举,更在于人民参政、问政的权利,因此第三张选票的意义,绝不低于国州议席的选举。
在地方议会民选课题上,儘管一些国阵领袖不反对地方议会选举,但国阵的立场是非常鲜明的,至今没有跡象显示,国阵有意恢復地方议会选举。例如,国阵公佈的竞选宣言中,只表明会委任非政府组织的成员,成为市议员,但却没有关于恢復地方议会选举的声明。
民联方面,行动党曾在2005年,推动还我第三票的运动,要恢復地方议会民主。2008年,民联取下檳州政权后,行动党领导的檳州政府在落实地方议会选举上,以无法获国阵中央政府及选委会的配合下,通过立法,甚至在国会解散前,入稟联邦法院,试图通过司法途径,恢復地方议会选举。
此外,在民联执政霹州期间,也曾推动村长选举,甚至公正党议员还搞过一场新村村长选举。但民联本届大选的宣言,在此课题立场上依然不明確,尤其伊党一些领袖过去的言论,显示在恢復第三张选票上,还是有所保留。
然而,民主化不只是换政府,更是一种权力的下放,而第三张选票或地方议会选举,是不可缺的一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