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马国油公司(Petronas)昨晚在其官方网站針对联邦法院就该公司入禀要求诠释1974石油发展法令的司法检讨遭驳回发表一则文告 。从该文告內容了解,国油公司不会放棄申诉。文告中指出, 联邦法院并没有任何阐明确定或赞同砂拉越政府可依据《1958石油开采条例》,对上游石油活动进行管制的法律立场。联邦法院还注意到砂拉越政府亦意识对《1974石油发展法》 (PDA 1974)的有效颁布。这也增强了大马国油公司的观点, 即是只有国会 才能就马来西亚全境,陆上和近海领域的上游石油工业持有管制权力 。

(美里23日讯)
大马国油公司(Petronas)昨晚在其官方网站針对联邦法院就该公司入禀要求诠释1974石油发展法令的司法检讨遭驳回发表一则文告 。从该文告內容了解,国油公司不会放棄申诉。
文告中指出,联邦法院是根据《宪法》 4 项(4) 条文下, 即非属于联邦法院管辖范围驳斥了大马国油公司提呈的司法检讨, 这是完全基于技术基础所作出的裁定。
联邦法院并没有任何阐明确定或赞同砂拉越政府可依据《1958石油开采条例》,对上游石油活动进行管制的法律立场。
联邦法院还注意到砂拉越政府亦意识对《1974石油发展法》 (PDA 1974)的有效颁布。这也增强了大马国油公司的观点, 即是只有国会才能就马来西亚全境,陆上和近海领域的上游石油工业持有管制权力 。
联邦法院的裁决并没有对大马国油公司欲进一步采取法律行动能力的損害, 以厘清在 1974石油发展法令下 所赋予明确的权利和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