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组织联合声明:《吉兰丹伊刑事法修正案》的执行,并不能以“赢家通吃”的方式来决定,例如在国会下议院以简单多数决进行表决,以及制造撕裂国家的风险。我们必须维护《联合邦宪法》和1963年《马来西亚协定》中的包容精神。
我们,以下联署单位,呼吁各界以包容、开放、理性地辩论备受争议性的《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刑事法II(2015年修正案)》。
具体来说,以下几点是我们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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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断肢刑罚(Hudud),该修正案还需考虑到报復刑罚(Qisas)和酌量刑罚(Ta'zir),乃至于搜证程序。这些刑罚都应该与《2002年吉兰丹伊斯兰法庭证据法(KSCEE)》一起诠释。各界应全面探讨伊斯兰刑事法,而不仅局限于讨论断肢刑罚(Hud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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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伊刑法修正案将非穆斯林排除在被告一方之外,但这种排除并不适用于他们作为受害者一方;故非穆斯林也是伊刑法修正案的合法利益相关者。依据第2项规定,所有穆斯林作为被告方的盗窃、抢劫、杀人和人身伤害案件,将在修正法案下审讯。当中受影响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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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穆斯林、妇女、未成年穆斯林和有违宗教行为的穆斯林,在伊斯兰法庭没有充分的作证能力。(第41条文、KSCEE第83与8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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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杀人案件中,若检察方没有获得两位成年男性穆斯林作证,法庭只能判处酌量刑罚(Ta'zir),而不能判处死刑。(第29、3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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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律不仅适用于吉兰丹人,还包括居留或到吉兰丹旅行的人,所以非吉兰丹人也成为合法利益相关者。即使是沙巴人和砂拉越人同是如此,无法豁免。不过,当时参与成立马来西亚联合邦的沙巴和砂拉越先辈,并没有接纳任何伊斯兰刑事司法。当中受影响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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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穆斯林,包括沙巴人和砂拉越人,若被指控偷窃或抢劫价值超过4.45克黄金(现价约RM620)的东西,将在伊斯兰法庭受审,并可能面对截肢刑罚。(第6-11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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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穆斯林,包括沙巴人和砂拉越人,若在吉兰丹被定罪通奸或鸡奸,将面对以乱石砸死的死刑。(第12-15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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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穆斯林,包括沙巴人和砂拉越人,若在吉兰丹饮酒被定罪,将面对40至80次鞭笞。(第22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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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穆斯林,包括沙巴人和砂拉越人,若在“叛教”(irtidah或riddah)罪名下罪成,将面对死刑和没收全部财产。
一旦执行《吉兰丹伊刑事法修正案》,全马来西亚人民,穆斯林或非穆斯林,吉兰丹人或非吉兰丹人,都是合法的利益相关者。任何对此事发表意见或表达看法的人,都不应受惩罚、威胁或嘲笑。所有利益相关者,无论是支持或反对此刑法,必须致力于包容、开放、理性地辩论和探讨,尊重差异,增进理解,寻求共识。身为马来西亚人,在观点上有别于他人,并不是罪行。
5. 当马来西亚人在面对伊斯兰刑事法具体机制上有极大相左的意见,我们可以同时也应该回归伊斯兰教义中所倡导的普世价值,即正义。在我们这个多元社会里,必须集中力量引进兼容想法和理念,以丰富的伊斯兰教传统来提高司法质量,而不会在任何公民的宗教、种族、性别和生活方式上造成任何歧视。伊斯兰银行能够赢得非穆斯林的青睐,就是一个鼓舞人心的成功例子。
6.《吉兰丹伊刑事法修正案》的执行,并不能以“赢家通吃”的方式来决定,例如在国会下议院以简单多数决进行表决,以及制造撕裂国家的风险。我们必须维护《联合邦宪法》和1963年《马来西亚协定》中的包容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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