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第十五章 签署和平协议 1
第十五章 签署和平协定
我们分别回到了巴南的丁查营寨和拉让江马拜营寨,把整个谈判的情况详细地向同志们报告,争取大家的意见。最后,我们以无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二个问题:(一)我党我军还需要坚持武装斗争吗?(二)你要不要接受和解,重返家园?投票揭晓,绝大多数同志接受和解,并准备回返家园,只有少数主张坚持下去。党领导人宣布,去留问题是自愿的,丝毫不勉强。如果还有同志要坚持斗争下去,他可以陪着他们坚持到底。后来少数主张坚持斗争的看到大多数人的意愿,看到大势所趋,也只好顺情应势的跟着大多数走。
我们决定派七位代表(除了原来炎判代表三位,另加领导人之一的王连贵、女代表阮赛兰,还有新区来的伊班代表Serijin Ak Ubong和柏南代表Uva)出席10月17日的签署仪式。我们正准备集中人员,集中武器,11月1日之前全部集合两地,11月3日完全撤离森林,回返家园。
10月16日,我们七位代表飞往古晋,住进了Telang Usan Hotal。
翌日下午我们到古晋伯特查耶部长大厦第十五层州行动中心出席和平协议的签署。
公开的和平协议书的签署是由代表北加里曼丹共产党第二分局的书记,北加人民军总司令兼政委的洪楚廷与北加里曼丹共产党第二分局副书记、北加人民军副政委的王连贵和代表马来西亚政府的是砂拉越州务秘书Tan Sri Datuk Amar Hj.Bujang,皇家马来西亚武装部队、大马第二军区司令Maj Gen Dato’Abdul Manap Bin Ibrahim,以及皇家马来西亚警察砂拉越警察,总监DCP Mohd.Ghazali@Fauzi Bin Yacub。砂拉越州首席部长兼州保安行动理事会主席泰益玛目也出席此项和平签署仪式,并作为主要见证人。
(见图片十二)
《联合公报》由州务秘书Hj.Bujang在仪式上加以宣读。《联合公报》宣布如下:
“马来西亚政府与北加里曼丹人民军基于和解与和平的愿望,经过多次坦诚、深入的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从签署协议日起,北加里曼丹人民军将解散其武装部队,及其所领导下的全体武装成员将重返家园,并保证遵守马来西亚宪法,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参加社会的建设。
马来西亚的政府将会公平对待这些成员,并保证给予合法公民所应享有的一切权利,保证他们在马来西亚宪法内,自由参加政治活动的权力。
二、双方确认,这项光荣的和解,将会促进马来西亚的繁荣、稳定和安全。因此,双方都应有严格履行协议内容的义务。
三、马来西亚政府与北加里曼丹人民军致表示,对一切为成功实现和平提供方便与帮忙的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合作协议》是由代表马来西亚政府的皇家马来西亚警察砂拉越州的政治部主任林应良和代表北加里曼丹共产党第二分局、北加里曼丹人民军的洪楚廷共同签署。签于1990年10月20日于古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