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1965馬來亞独立运动与马来西亚

东姑阿都拉曼在提出“马来西亚计划”之后,在砂、沙、汶三邦引起广泛争议

 

1963-8-12 联合国秘书长宇丹正式委任九人代表团前往沙巴及砂劳越调查民意,在該團進行調查途中數次遭遇大規模的反對馬來西亞和平請愿、抗議示威,和收到數十萬人簽名反對的抗議信.

 

 
时间:2008-10-08    

1945-1965 的独立运动与马来西亚

- 1945-8-15 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各政党纷纷成立,要求独立的运动非常强烈。

马来亚联邦( MALAYAN UNION )的提出

- 1945-10 英国当局派麦迈高爵士( 上圖中SIR HAROLD MACMICHEAL )到马来亚和各邦苏丹签订条约后,宣布成立马来亚联邦( MALAYAN UNION )并发表白皮书,其要点有:

1 、联邦由九州和槟榔屿、马六甲组成;新加坡由于特殊的政治、经济与军事理由,被划为联邦以外的直辖殖民地,联邦的首长仍是总督;

2 、联邦的立法、行政、司法的全部大权,由联邦中央政府掌握,由总督最后裁定,苏丹丧失法律上最高主权的地位,降为州的咨询委员会主席;

3 、原有的各邦政府改组为州政府,每州设立一位英派出的参政司,代表总督推行州内的大政;

4 、任何人在联邦或新加坡诞生,或者在过去十五年中在当地住过十年以上,都可获得公民权,享有平等的权利。

l 马来亚联邦白皮书一经发表,马上引起了马来亚各地的反对。

- 1946-4-1 当英国派战后第一任联邦总督在吉隆坡就职时,吉隆坡举行了大规模的示威运动。马来人为了争取独立,早先于 3 月时成立《巫人联合总机构》 UNITED MALAYA NATIONAL ORGANISATION ,简称巫统。

- 8 月印度人也成立了《马来亚印度国民大会》简称印度国大党。

马来亚联合邦的成立

- 英国知道马来亚联邦白皮书不受欢迎,只得修改马来亚联邦方案,协议成立马来亚联合邦。在这个联合邦之内,各邦政府仍旧保持,但以联合邦政府为政 治中心,成为一种中央与地方分权的折衷的政制。联合邦政府以各邦元首和英王的名义,共同主持; 州政府以州务大臣为首长,设州秘书处主持各州政务,马六甲及槟榔屿两地则以英国的参政司为首长。

- 至于普遍化的公民权,则加以修正,使不在马来亚出生或不是终身居住在马来亚的华、印、欧籍居民,不易获取公民权,以保障马来人的权益。

- 达种新的方案下,英仍控制着马来亚的国防与外交;各州苏丹则保留司法与特赦之权;其最高的立法机构则是联合邦的立法议会。这个联合邦方案通过以后成为宪法,于 1948-2-1 实施,正式成立马来亚联合邦( FEDERATION OF MALAYA )。

民选制度的推行

- 联合邦成立以后马来亚推行民选制度。

- 1949 年 2 月马来亚华人也成立了《马来亚华人公会》( MALAYAN CHINESE ASSOCIATION ),简称《马华公会》。

- 1950 年起,地方议会实行民选。

- 1951 年又实行《部长制度》,设九部长分别主持各种职务。

- 1955-7-2 联合邦和一次举行民选立法议会选举;参加竞选的政党有:

1、 华巫印联盟(由马华、巫统、印度国大党联合组成);

2、 马来亚国民党( PARTY NEGARA )

3、 泛马回教党( PAN MALAYAN ISLAMIC PARTY );

4、 进步党( PEOPLE PROGRESSIVE PARTY );

5、 泛马劳工党( PAN MALAYAN LABOUR PARTY );

6、 霹雳公民公会( PERAK CITIZEN ASSOCIATION );

7、 霹雳马来人同盟( PERAK MALAY UNION );

8、 独立人士。

在这次选举中,华巫印联盟在 52 个民选议席中获得 51 席,由巫统主席东姑阿都拉曼就任首席部长,另由联盟中的要人分任各部部长。

独立的谈判

第一次谈判

- 联合邦成立后民主政治权虽有不断的进展,但这时国家大权仍握在英国年派来的钦差大臣手中,这与战后马来亚的独立理想相距仍远。

- 1956 年初联合邦首席部长受命率领代表团飞往伦敦与英进行谈判,至 2 月 8 日 达致协议,英原则上同意联合邦在联邦内独立,至于独立日期则定在 1957 年 8 月底以前。

李特宪制报告书

- 马来亚已决定独立, 1956 年 5 月英派李特( 上圖 LORD REID )率领独立宪制调查团来马来亚准备制宪。

- 1957 年 2 月报告书发表,报告书建议马来亚独立后成立联合邦国会,分上、下两议院,全部民选,分全国为 100 个选区,每区选取出议员一位,上议院议员 38 名,由各州议会选出 22 名,另由联合邦元首提出 16 名;至于联合邦的实际政务,则由总理组织内阁来主持。

第二次的独立谈判

- 宪制报告书发表以后,联合邦政府在若干细则上尚有未能同意之处,遂于 1957-5-9 再由东姑阵都拉曼率领代表团飞往伦敦与英举行第二次的独立谈判,双方是后拟定了修正的《宪制草案》,规定马来亚联合邦元首由各州统治者会议就各州苏丹中选 出一人担任;上下议院的组织则照原案保持;至于独立日期亦确定为 1957-8-31 。

独立的完成

- 1957-5-21 《宪制草案》签字后,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正式诞生,森美兰的严端被推选为首任最高元首,东姑阿都拉曼为首任内阁总理,马来亚联合邦脱离英国的统治,而成为英共和联邦内的一个独立国。

- 独立庆典于 1957-8-31 在吉隆坡独立广场举行。

新加坡的自治

新加坡的自治运动

-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槟榔屿、马六甲并入马来亚,而新加坡则被英国划入直辖殖民地,成为独立的政治单位,因此它的宪制发展便与马来亚不同。

- 战后新加坡各族人民也一样热列追求独立与自治。

- 1947 年新加坡政府通过了《 1947 年立法议会选举法令》,因此新加坡举行了有史以来第一次立法议会的选举,立法议员共有 22 人,总督任议会主席, 9 名民选议员中, 6 名民选, 3 名由英、华、印总商会派出来;其余为总督委任的议员。而选举权只限于英籍民,在 10 万名有资格的选名中,登记的只有 22000 名,投票的只有 14000 名。当时只有进步党一党参选。

- 1951 年 4 月立法议会举行第二次选举,民选议员加 3 名,除了进步党外,还有劳工党和独立人士。当时一般人对选举缺乏兴趣,离开全民投票显然还有一段大距离,因此新加坡人民以及各政党,继续不断提出争取完全独立自治。

林德宪制

- 1953 年 6 月新加坡总督委派林德爵士( 上圖 SIR GEORGE RENDEL )到新加坡调查宪制改革问题,第二年 2 月《林德宪制》正式公布,规定:

1、 民选议员占 25 席,委任非官方议员占 4 席, 3 名官方议员(律政司、财政司、财务司)共 32 席,另设议长 1 人;

2、 组织部长会议,由总督任主席;

3、 将市议会和乡村议会合并成新加坡城市议会。

新立法议会的选举

- 1955 年 4 月新加坡举行第一次新立法议会选举,这次选民的限制放宽,实行自动登记的办法,选民人数增至 25 万。大选结果:劳工阵线( LABOUR FRONT ) 10 席,人民行动党( PEOPLE`S ACTION PARTY ) 3 席,华巫联盟 3 席,民主党 3 席。于是劳工阵线与华巫联盟组织联合政府,马绍尔( 上圖 DAVID MARCHALL )出任首席部长。

自治的谈判

- 劳工阵线组成内阁以后,新加坡人民要求独立的情绪很高,加上马绍尔与总督柏立基( ROBERT BLACK )因增委副部问题,而发生宪法权力的争执,立法议会遂以绝大多数票通过要求结束殖民地的统治。

- 1956 年 4 月新加坡各党派组成一个 13 人代表团,由马绍尔率领前往伦敦进行谈判,要求新加坡成为英联邦的独立国家。但英国却要全权控制内部安全,于是谈判破裂,马绍尔遂辞去首席部长之职位。

- 马绍尔辞职后,由林有福继(上圖)任首席部长,于 1957 年 3 月代表团再次到伦敦谈判,结果达致协议, 4 月 11 日 双方签署协定书。协议规定:

1、 新加坡成为自治邦;

2、 立法议会 51 名议员全部民选;

3、 首席部长改称为总理,任部长会议主席,对立法议会负责;

4、 废除总督,而以当地出生的人士任元首;

5、 英国仍控制新加坡的国防和外交,使用新加坡的军事基地,及停止宪法的实施;

6、 设立内部治安委员会,由英、新各派代表三人,加上马来亚联合邦代表一人联合组成,委员会主席由英代表担任。

新加歧自治邦的成立

   

- 根据新协议, 1958-11-27 新加坡政府正式颁布《 1958 年新加坡〈宪法〉敕令》。 1959 年 5 月底举行自治邦第一次议会大选,结果人民行动党获得多数席执政,由该党长书李光耀(上圖)出任总理,宣布新加坡自治邦成立。

马来西亚的建立

马来西亚概念的提出

1961-5-27 马来亚联合邦总理东姑阿都拉曼应邀出席在新加坡举行的"东南亚外国通讯社记者俱乐部"的午餐会上,公开倡议由马来亚、北婆罗洲(今称沙巴)、砂劳越及汶莱五邦合组成马末西亚的主张,俾使各地区在政治及经济等方面,有更密切的合作。

东姑阿都拉曼的建议,立刻获得新加坡、北婆罗洲上層人士的热烈反应。因新马原为一体,战后却由于人为的因素而被分开,成为英国殖民地;而北婆三邦也 是英国的属地,其历史、民族、文化、经济与马来亚并无多大差别,有时且有相同的利益,因此东姑阿都拉曼的倡议,自然引起他们的注意。

马来西亚组成的经过

合并的谈商

A .新马的协议

1961-7-23 英联邦马婆区会议在新加坡召开,五邦代表一致表示支持,并在沙巴与砂劳越代表建议之下,成立《马来西亚团结咨询委员会》以便进一步充分研究。首先进行谈商的是新马两地政府。

1961-8-23 马、新两地政府谈判,并达致广泛的协议,外交、国防以及内部安全将归马来西亚联邦中央政府负责;新加坡则保留教育与劳工的地方自主权。

第一次伦敦谈商

1961-11-16 新加坡政府正式公布〈有关马来亚联邦与新加坡合并的各项备忘录〉,次日东姑阿都拉曼启程前往伦敦与英政府举行谈判,结果都认为将沙、砂并入马来西亚联邦是需要的,但在未作最后决定之前,必须调查这两地的民意。

为了调查沙、砂的民意,英马政府议决设立《民意调查委员会》,以葛波爵士( LORD COBBOLD )任主席,英马各派二名委员,组成五人的《葛波调查团》,于 1962-2-19 出发,前后历时两个月,根据调查所得,似就报告书,于 8 月 1 日 在伦敦发表。

第二次的伦敦谈商

1962-7-15 东姑再次率团赴伦敦谈商。会议接受葛波调查团报告书,并初步决定在 1963-8-31 成立马来西亚。

1962-9-1 新加坡就合并问题举行全民投票, 625000 票中,有 397000 票支持合并。沙、砂的立法议会也都通过欢迎伦敦的协定。

马来西亚成立前所受的阻挠

汶莱发生武裝事件

自从马来西亚概念提出后,汶莱苏丹虽然表示支持,但当〈马来西亚团结咨询委员会〉先后在亚庇、古晋、吉隆坡、新加坡召开四次会议时,汶莱因立法议会的人民党议员反对,仅派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列席而已。

1962-12-8 北婆罗洲国民军的武装部队突在汶萊爆發武裝事件,目的在使用武力夺取政权,阻挠马来西亚的成立,甚至扩大至沙、砂的部分地区,但迅速被英军击敗。

菲律宾的索土要求

菲律宾曾根据 1878-1-22 苏禄( SULU )苏丹与英人的订约,欲提出索沙巴领土要求,以阻挠马来西亚的成立。

印尼的对抗

印尼认为马来西亚的成立,目的在包围印尼,因此藉口提出〈粉碎马来西亚的口号〉,屡次以武装游击队侵入沙巴、砂劳越、马来亚与新加坡,从事骚扰。

政党的反对

砂拉越人民聯合黨和群眾在大集會上打出砂拉越要先獨立的標語

新马和砂、沙的左翼政党、左翼工会也起来反对,他们认为马来西亚的成立是新殖民主義的產物,无疑是帝国主义者在东南亚增添反共防线,他們認為砂拉越和沙巴必須先獨立,然后再進行商談共組馬來西亞;而顽固的种族政党则反对新加坡的加入。

马来西亚的成立

1963-5 月东姑阿都拉曼为了解释马来西亚建国的立场,亲自飞往东京会唔苏卡诺, 8 月又飞往马尼拉参加与苏卡诺及菲律宾总结统马卡巴加的极峰会议,会议中印、菲两国表示欢迎马来西亚,但必须在联合国秘书长或其他代表到沙巴、砂劳越调查民 意,证实两地人民表示欲加入马来西亚。为了执行马尼拉的决议案, 8 月 9 日 马来亚政府请求英政府与联合国秘书长宇丹合作。

            葛柏特調查團成員

1963-8-12 联合国秘书长宇丹正式委任九人代表团前往沙巴及砂劳越调查民意,并在途中數次遭遇大規模的反對馬來西亞和平請愿、抗議示威,和收到數十萬人簽名反對的抗議信。

1963-9-4 完成工作, 9-18 日报告正式公布,報告說明1/3明確反對,1/3贊成,另外1/3不明確表態。英國和東姑阿都拉曼等即據此斷定确定:沙、砂两地大多数人民都表示欲加入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宣布成立

由于等候联合国的调查结果,原定在 1963-8-31 成立的马来西亚,因此延至 1963-9-16 日才宣布诞生。

新加坡退出马来西亚

1965-8-9 日新加坡因政治歧见太深而脱离马来西亚,成为独立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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