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宪法第 153 条并没有赋予行政单位绝对的权力来执行土著优惠政策。因此,马来人的特殊地位不是绝对至上的,它须与其他族群的合法权益取得平衡点。

时间:2008-11-13
来源:http://quekngeemeng.blogspot.com/2007/10/3.html
认识联邦宪法 - 诞生、族群、语言与宗教 (3)- 马来人的特殊地位
马来人的特殊地位
一般上,新生代的国民都以为马来人的特殊地位是自宪法拟订后才拥有的,其实不然。早在英殖民统治时期 , 马来人就享有与其他族群不同的待遇和特殊地位,如在商场、职业、教育及保留地方面拥有特别的权力。这除了因为在英国人统治马来亚之前,马来人已在本土建立了多个具统治实质的土邦;更因为英国人很早就意识到必须争取人口占多数的马来人的支持与合作,才能实行有效的统治。因此,英国人从 1874 年的邦谷条约开 始,就采取了与马来各邦世袭苏丹缔约的方式实行间接的统治,保留了马来社会中大部分的封建传统统治结构和统治方式。为了避免马来人挑起种族对抗情绪,英国人把马来苏丹塑造成马来各属邦名义上的最高统治者和 “ 主权的真正拥有者 ” ,同时还吸纳马来精英分子到政府行政部门内工作。
二战后,马来人享有的特殊地位更正式的书写在 1948 年的马来亚联合邦协议。该协议授权英殖民最高专员负责保护马来人的特殊地位以及其他族群的合法权益。
当时马华的总会长,陈祯禄同意延续马来族群在 1948 年马来亚联合邦协议中已享有的特殊地位,惟不能超出既有的权力。联盟欲提呈李特宪制委员会的最初备忘录还注明马来人特殊地位将在 15 年后检讨。但这时限在最终的联盟备忘录里被删除,改而以口头方式传达予李特宪制委员会。
但李特报告书出炉后, 15 年内检讨马来人特殊地位的建议引起马来人极大的反弹。巫统于 1957 年 3 月 28 日 的常年代表大会反对马来人特殊地位设下期限。翁惹化主导的反对党也于 5 月 4 日 举办第二届马来人大会提出强烈的反对。
联盟最高理事会成立了以巫统署理主席阿都拉萨为首的委员会,以检讨李特报告书。马华的代表包括翁毓麟、梁宇皋、陈修信、林苍佑、杨邦孝等。陈修信认为马来人特殊地位的条款须要谨慎起草,避免非马来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他指出普遍上,非马来人认同在经济上支援马来人,惟前提是其他族群的利益、权力与机会必须受到保护。阿都拉萨向出席的联盟伙伴保证,在协助马来人的同时,非马来人的权力与利益不会受损。无论如何,阿都拉萨认为若宪法条文被不合理的诠释,非马来人可在法庭上寻求公正的裁决。在马华坚持下,马来人特殊地位的条文里增设保护非马来人权益的附文,确保该条文不授权国会因制造马来人的固打而限制或控制任何贸易及行业。至于特殊地位的期限,委员会采纳国大党的建议,将 15 年期限改为任何时候检讨马来人特权。
联盟最高理事会将这决定再带入由州统治者、英殖民最高专员及联盟三方组成的工作委员会(Working Party )来检讨李特报告书。有关马来人特殊地位的条文再一次的更改,并赋权予最高元首保护马来人的特殊地位以及其他族群的合法权益。最高元首在内阁的劝告下方可采取行动。
特殊地位的诠释
宪法第 153 ( 2 )条列出联邦公共服务的职位、 奖学金、助学金、高等学府的学额、联邦政府提供的教育与培训设施、联邦法律规定需要准证与执照从事的行业或商业领域,才可执行土著优惠政策。法庭尚未有机会针对宪法第 153 条的权限作出裁夺。但,宪法第 153 条并没有赋予行政单位绝对的权力来执行土著优惠政策。
行政单位不能以马来人优惠政策来剥夺拥有准证与执照的非马来人继承者。虽然土著在录取公务员职位享有优惠,但在晋升方面则须不分种族,以公务员的绩效为准。
因此,马来人的特殊地位不是绝对至上的,它须与其他族群的合法权益取得平衡点。宪法第 153 ( 1 )条也赋予国家元首保护其他族群的合法权益。一般上,其他族群的合法权益包括依据宪法申请公民权、宗教信仰与奉行的权利、母语使用权利以及不可被歧视的权利。与马来人的特殊地位一样,其他族群的合法权益也受制于宪法的其他条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