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聯合國大會
第一五一四 (十五)号决议
二、 | 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依据这个权利,他们自由地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自由地发展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 |
三、 | 不得以政治、经济、社会或教育方面的准备不足作为拖延独立的借口。 |
四、 | 必须制止各种对付附属国人民的一切武装行动和镇压措施,以使他们能和平地、自由地行使他们实现完全独立的权利;尊重他们国家领土的完整。 |
五、 | 在托管领地和非自治领地以及还没有取得独立的一切其他领地内立即采取步骤,依照这些领地的人民自由地表示的意示和愿望,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无条件地和无保留地将所有权力移交给他们,使他们能享受完全的独立和自由。 |
日期 | 一九六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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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 | 第十五 |
编号 | A/RES/1514(XV)(文件) |
主题 | 关于准许殖民地国家及民族独立的宣言. |
结果 | 被采用 |
聯合國大會第一五一四(十五)號決議
聯合國大會第一五一四(十五)號決議(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1514 (XV))是联合国大会于1960年12月14日所通過的一個決議,特別針對关于准许殖民地国家及民族独立之宣言。
《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Granting of Independence to Colonial Countries and Peoples)的大会第一五一四 (十五)号决议。
一、 | 使人民受外国的征服,统治和剥削的这一情况,否认了基本人权,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并妨碍了增进世界的和平与合作。 |
二、 | 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依据这个权利,他们自由地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自由地发展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 |
三、 | 不得以政治、经济、社会或教育方面的准备不足作为拖延独立的借口。 |
四、 | 必须制止各种对付附属国人民的一切武装行动和镇压措施,以使他们能和平地、自由地行使他们实现完全独立的权利;尊重他们国家领土的完整。 |
五、 | 在托管领地和非自治领地以及还没有取得独立的一切其他领地内立即采取步骤,依照这些领地的人民自由地表示的意示和愿望,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无条件地和无保留地将所有权力移交给他们,使他们能享受完全的独立和自由。 |
六、 | 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 |
七、 | 一切国家应在平等、不干涉一切国家的内政和尊重所有国家人民的主权及其领土完整的基础上忠实地、严格地遵守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本宣言的规定。 |
决议继续
- 1988年的联合国大会A/RES/43/45号决议:《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的执行情况;
- 1988年的联合国大会A/RES/43/46号决议:传播非殖民化新闻;
- 1988年的联合国大会A/RES/43/47号决议:铲除殖民主义国际十年;
- 2000年的联合国大会A/RES/55/145号决议:传播关于非殖民化工作的新闻;
- 2000年的联合国大会A/RES/55/146号决议:第二个铲除殖民主义国际十年;
- 2000年的联合国大会A/RES/55/147号决议:《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的执行情况;
- 2010年的联合国大会A/RES/65/117号决议:《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的执行情况;
- 2010年的联合国大会A/RES/65/118号决议:《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五十周年;
- 2010年的联合国大会A/RES/65/119号决议:第三个铲除殖民主义国际十年;